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訴,541,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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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進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進德被訴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新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適用之疑義,本案即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法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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