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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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