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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4號
109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玉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玉蘭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莊玉蘭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莊玉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109 年7 月30日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犯罪事實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串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9年7 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自109 年8 月19日起借提執行該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稽。
是被告原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另以:因掛心家中情況及有固定住所等由聲請停止羈押(詳如卷附之刑事停止羈押狀所載)。
惟查,被告自109 年8 月19日起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且本院業撤銷羈押,已如前述,其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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