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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信宗
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信宗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自民國109年4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經訊問後,坦承殺人犯行不諱,且有卷內所附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依照人類趨吉避凶之天性,本已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自首前多次經警查訪均未第一時間坦承犯案,反隱匿與被害人接觸之過程,並佯稱被害人工作、家庭不順欲至山內云云,亦曾向友人蔡林柱表明有輕生念頭等情,有證人蔡林柱警詢筆錄1份(見108相812號卷第11頁至反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警員楊冠緯於108年12月31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紙(見108相812號卷第69頁)、同所警員黃志豪於108年12月24日18時11分與被告通話之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見108相812號卷第70頁)、被告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108年12月25日12時15分查訪表1份(見108相812號卷第71頁至反面)、告訴人羅文斌108年12月24日受理調查筆錄1份(見108相812號卷第75至76頁反面)、被害人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紙(見108相812號卷第77頁)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原有逃避刑事追訴、處罰之意,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權衡被告涉犯之罪刑重大,以及本案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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