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重訴,5,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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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岳靖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岳靖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岳靖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等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所涉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面臨重罪之追訴或處罰,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於犯案後尚有湮滅相關證據及逃亡以避免警方追查之情事,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進行,如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9 年8 月18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被告對於本案經起訴之相關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因認其所涉前揭殺人等罪嫌均屬重大,且所涉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被告此等涉犯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等羈押之原因迄今仍屬存在。

又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案目前尚在審理中,且其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是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爰裁定被告自109 年8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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