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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乃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108年度偵字第9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3頁)。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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