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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暐澄(原名林乾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暐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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