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金訴,67,20220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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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未檢附檢察官起訴書之附表,應補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已記載「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未檢附檢察官起訴書之附表,顯係記載疏漏,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編號 投資人 交付款項日期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新臺幣,下同) 1 郭采榛 107年7月18日 張秀蘭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2 郭采榛 107年7月25日 許品婕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3 郭采榛 107年7月31日 許品婕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4 郭采榛 107年7月31日 許品婕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6萬元 5 許品婕 107年1月18日 陳冠銘所用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元 6 許品婕 107年2月26日 陳冠銘所用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6,000元 7 許品婕 107年2月28日 陳冠銘所用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8,000元 8 許品婕 107年4月13日 陳冠銘所用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0元 9 吳文豪 107年7月14日 由陳冠銘自吳文豪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 59,000元 10 吳文豪 107年8月14日 由陳冠銘自吳文豪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 41,000元 11 彭仁暘 107年5月14日 彭仁暘在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現金交付16萬元及轉帳3萬元至陳冠銘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萬元 12 彭仁暘 107年5月15日 彭仁暘在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現金交付27萬元及轉帳3萬元至陳冠銘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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