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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陳鳳珠
被 告 韓彩霞
賀惠芬
賀仕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99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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