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附民,275,2020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陳祐良
林昱呈
陳至倫

宋家宏

張志豪

黃士峰

李瑞麟
吳小涵
林裕修
林嘉信
馬世博
林楷桐
吳承學

詹勳育

被 告 彭治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46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