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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邱錦說
被 告 陳美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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