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附民,307,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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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郭芳國
被 告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面試官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且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以上述理由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兩造間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可供本院查詢,則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自無刑事訴訟程序可依附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其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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