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附民,311,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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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原 告 劉巧心
被 告 黃秉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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