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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林紹祺
被 告 周慶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易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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