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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
原 告 江聰培
送達代收人 任孍
被 告 陳嘉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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