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交易,607,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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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彥皆


林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彥皆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9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千甲路360巷由南往北方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與千甲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且未讓幹道車先行,適有被告林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千甲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時,本應注意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亦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被告曾彥皆所駕駛自用小用車因此左偏翻覆再撞及停放於千甲路360巷南向路外之鍾朝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致被告曾彥皆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肢體多處擦挫傷之傷害、被告林芳則受有胸壁挫傷、右肩挫傷、下背挫傷、左側坐骨神經痛、腰椎第四節椎間盤突出之傷害,因認被告曾彥皆、林芳涉有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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