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交易,609,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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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仕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仕鵬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上午8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芎林鄉文德七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文德七街與文德路口(下稱上開路口),遇閃光紅燈號誌,本應注意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進入上開路口。

適有告訴人邱湘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德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上開路口,遇閃光黃燈號誌,亦貿然進入上開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髖骨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仕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邱湘瑩在本院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本院111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9號調解筆錄、告訴人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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