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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646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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