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交易,748,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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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748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佩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佩修於民國110年1月5日11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東山街往食品路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欲右轉往食品路行駛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俾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判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對向有告訴人劉修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該路口,欲左轉往食品路行駛,亦疏未注意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劉修憲受有左側肩頰骨骨折、左側第3、4、根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劉修憲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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