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交訴,113,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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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訴字第11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建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建隆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建隆於民國110年3月3日晚間8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配偶林侑思,沿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迄行經該路段與虎林街口處,欲左轉駛入虎林街,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路況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蔡侑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延平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而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違規以40、50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速限30公里),見狀緊急煞車閃避,致摔車倒地後,機車碰撞被告上揭汽車,而受有右手肘挫擦傷、右膝挫擦傷、右踝挫擦傷、左手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另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二、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蔡侑東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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