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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群
籍設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選任辯護人 吳彥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智群無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7月12日11時3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東往西沿新竹縣湖口鄉仁愛路行駛,行經仁愛路與中華路口,欲左轉駛入中華路,面臨閃光紅燈號誌,本應注意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並未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續行,逕自往前左轉,斜跨中華路北上外側車道,遇見告訴人施宗仁所駕駛自南往北沿中華路(內側車道)行駛,行經上開路口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高速駛近,方煞車停止,致告訴人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欲閃避而失控打滑,忽左忽右偏駛後,而左偏駛入對向車道路邊,與許秋雲、劉毅鴻先前分別停放在該路邊之車號0000-00號、5P-223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撞擊,告訴人因而受有臉部多處撕裂傷(1公分,2公分)、左膝挫傷、左手肘挫傷等傷害。
詎被告知悉肇事致告訴人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失控撞擊他車,應已受傷,本應留在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不得逃逸,惟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駕車逃逸離去,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智群業於111年2月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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