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交附民,171,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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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陳福星
陳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訴訟代理人 許萬豪
被 告 梁力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60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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