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交附民,23,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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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嚴林貴有 送達處所新竹市○○街○○○00號信 箱
嚴徐義妹
兼上列二人
送達代收人 嚴育盟
被 告 陳瑞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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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騰
上列被告陳瑞傑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1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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