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施宗仁
被 告 陳智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因已死亡,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