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馮月貞
李姿嫻
李桂霖
李姿妤
李宗慶
曾連娣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峰律師
劉正穆律師
被 告 徐雲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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