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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BG000-A110027(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附資料)
被 告 BG000-A110027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附資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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