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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福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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