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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宏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宏家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曾宏家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侵入他人住宅,危害告訴人古素玉之居住安全,固屬不該,惟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平和、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327號
被 告 曾宏家 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宏家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上午12時許,未經古素玉許可,無故侵入古素玉位於新竹市○區○○路00號住宅頂樓,為古素玉發現,曾宏家乘隙逃逸。
二、案經古素玉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曾宏家偵查中供述。
(二)告訴人古素玉警詢、偵查中指訴。
(三)告訴人住宅頂樓採證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告訴人所繪製相關建物位置圖。
二、核被告曾宏家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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