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原訴,43,202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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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原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鉦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60、750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怡文
書記官 謝沛真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鉦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鉦富(其所涉組織犯罪條例,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39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於民國108年12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吳經理」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負責提領受騙民眾遭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

該犯罪組織之運作模式,係由電信機房成員對被害人撥打電話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將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予黃鉦富,再由黃鉦富自行提領贓款。

(二)黃鉦富、「吳經理」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黃鉦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自該等帳戶內提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後,再將款項交由「吳經理」或其指定之成員,因而獲得新臺幣3,000元之報酬。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係本於同一犯罪計畫,且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關係,為避免過度評價,均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被告涉犯一般洗錢罪,惟該部分犯行因與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補充,並當庭告知予被告知悉,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被告上開5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謝沛真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段 被害人 匯款時間 被害人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款(警示)帳戶 提款日期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交易ATM機台/分行 提款地點 提款地址 1 李雅靜 (提告) 假冒卡洛琳精品網站工作人員,誤將被害人之信用卡誤設為分期付款云云 109年3月23日 17:13 22,001 史庭卉 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 17:16:03 17:17:10 20,000 1,000 00000000 統一超商湖口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 2 王湘羚 (提告) 以臉書帳號黃凱佯稱欲販賣手機 109年3月23日 18:04 15,000 18:09:38 15,000 00000000 土地銀行 湖口分行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3 岑詩涵 (提告) 假冒拍立洗網站工作人員誤送其訂單云云 109年3月23日 18:14 8,925 18:39:05 18:40:25 20,000 4,000 0VDAH 萊爾富超商竹縣竹麟店 新竹縣○○鄉○○路○段000號1樓 4 李奕昇 (提告) 以line帳號nakisha佯稱欲販賣手機 109年3月23日 18:31 15,000 5 范嘉軒 (提告) 假冒韓式作風網站工作人員,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云云 109年3月23日 18:56 30,000 19:02:13 30,000 00000000 OK超商湖口站前店 新竹縣○○鄉○○路○段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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