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原訴,48,202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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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育睿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沈宏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㈠」部分第三行關於「第4條第6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條第3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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