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原訴,5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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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一、王靖壹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
  3. 二、周德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
  4. 三、嵩益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
  5. 四、邱煥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
  6. 五、鍚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
  7. 六、致懋營造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
  8. 七、鑽益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
  9. 八、林瑜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
  10. 九、卓錦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
  11. 十、江浚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
  12. 犯罪事實
  13. 壹、「嵩益砂石場案」:
  14. 一、王靖壹為址設新竹縣○○鄉○○街000號嵩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15. (一)於109年1月至10月間,以每車約15公噸收款新臺幣(下同
  16. (二)於108年2月至000年0月間,其生產砂石製程中之廢水處理
  17. (三)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台公司)經營廢棄物
  18. 二、周德財為嵩益砂石場之現場負責人,即為嵩益砂石場用地之
  19. 三、為確保嵩益砂石場確實依照前揭壹、一、所示之事業廢棄物
  20. 貳、「中庄場址案」:王靖壹為鍚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鍚
  21. 一、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
  22. 二、吳典璟係江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江浚公司,址設臺北市○○
  23. 三、鍾宜光係義祥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義祥公司,址設桃園市○○
  24. 理由
  25. 壹、程序事項:
  26.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適用之法條,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27.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
  28. (一)本件被告之供述,被告及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
  29.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30. (三)至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辯護人於
  31.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32. 一、犯罪事實壹及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33. 二、犯罪事實貳、二、三部分:
  34. (一)訊據被告兼代表人(下稱被告)吳典璟、鍾宜光矢口否認
  35. (二)被告吳典璟為江浚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109年9
  36. (三)000年0月間,被告林瑜渲即曾傳訊向被告邱煥欽表示被告
  37. (四)又被告吳典璟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被告江浚
  38. (五)而被告鍾宜光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按凡能以搬動
  39.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40. 參、論罪:
  41. 一、犯罪事實壹、一部分:
  42. (一)核被告王靖壹、周德財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43. (二)被告嵩益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王靖壹、受僱人周德財執行
  44. (三)被告王靖壹、周德財間就此部分犯行,具犯意聯絡、行為
  45. 二、犯罪事實壹、二部分:
  46. (一)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
  47. (二)被告周德財此部分所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罪,與前開犯
  48. 三、犯罪事實壹、三部分:
  49. (一)核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
  50. (二)被告王靖壹、邱煥欽間就此部分犯行,具犯意聯絡、行為
  51. 四、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52. (一)核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
  53. (二)核被告卓錦宗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
  54. (三)被告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王靖
  55. (四)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間就此部分犯行,具犯意聯
  56. (五)至公訴意旨認「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
  57. 五、犯罪事實貳、二部分:
  58. (一)核被告吳典璟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
  59. (二)被告江浚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60. 六、犯罪事實貳、三部分:
  61. (一)核被告鍾宜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
  62. (二)被告義祥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63. 七、數罪併罰:
  64. (一)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在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
  65. (二)被告邱煥欽就犯罪事實壹、三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
  66. 肆、量刑:
  67. (一)審酌被告王靖壹為多家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前已有違反廢
  68. (二)審酌被告周德財為嵩益砂石場之現場負責人,與被告王靖
  69. (三)審酌被告邱煥欽為碩士畢業且為專業技術人員,雖受僱於
  70. (四)審酌被告林瑜渲為被告王靖壹之媳,且為鑽益公司登記之
  71. (五)審酌被告卓錦宗受僱而參與犯罪事實貳、一部分犯行,將
  72. (六)審酌被告吳典璟為再利用機構之經營者,對於廢棄物清理
  73. (七)審酌被告鍾宜光前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法院判刑並
  74. (八)另斟酌被告嵩益公司、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
  75. 伍、緩刑與否之說明:
  76. 一、被告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得
  77. 二、至辯護人雖為被告王靖壹、周德財之利益亦請求給予緩刑之
  78. 陸、沒收與否之說明:
  79. 一、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
  80. 二、按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
  81. (一)犯罪事實壹、一、(一)部分,被告王靖壹以每車次4500
  82. (二)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壹、一、(二)部分,因於108年1月
  83. (三)犯罪事實壹、一、(三)部分,違法棄置、回填之混凝土
  84. (四)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貳部分,被告王靖壹獲有被告吳典璟
  85. (五)從而,本件可認定被告王靖壹之犯罪所得為792萬6000元
  86. 三、被告王靖壹雖經本院認有792萬6000元之犯罪所得,然被告
  87.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88.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靖壹


周德財


上 二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議云

被 告 邱煥欽



上 二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鍚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議云

被 告 致懋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聖翔


被 告 鑽益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瑜渲



被 告 卓錦宗



上 五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典璟


被 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鍾宜光




上 四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468、13821號、110年度偵字第2035、2772、3400、10270、10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王靖壹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二、周德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三、嵩益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三、四款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四、邱煥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五、鍚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四款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六、致懋營造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四款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七、鑽益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四款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八、林瑜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九、卓錦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十、江浚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十一、吳典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十二、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十三、鍾宜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 罪 事 實

壹、「嵩益砂石場案」:

一、王靖壹為址設新竹縣○○鄉○○街000號嵩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嵩益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梁議云為其配偶)之實際負責人,周德財則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受王靖壹指示擔任嵩益公司所經營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後方鄰近油羅溪沿岸之「嵩益砂石場」(下稱嵩益砂石場)現場負責人,實際負責場內業務,而嵩益砂石場為土石加工業,為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5項指定之事業(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為行政院環境部,以下沿用舊稱】環署水字第1060102102號公告附件編號40、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第1款第32目),以生產砂石等為其業務,製程中產生之無機性污泥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新竹縣環保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Z00000000000號)內容再利用,此外嵩益公司、王靖壹、周德財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詎王靖壹、周德財明知上情,亦明知嵩益砂石場場址周圍如附表一所示土地,非其等及嵩益公司所有或租用範圍,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概括犯意聯絡,將該等土地做為經營「嵩益砂石場」使用(占用面積如附表一所示),而以該等土地及有權使用之土地(包括所有及所租用,與無權使用之土地以下合稱「嵩益砂石場用地」),經營嵩益砂石場為掩護共同為下列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三)、(四)、(六)】

(一)於109年1月至10月間,以每車約15公噸收款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代價,提供嵩益砂石場用地予不詳業者堆置廢棄物,由不詳業者陸續將混有廢塑膠混合物、營建混合物(含廢塑膠、廢木材、廢磚瓦、廢石塊)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該地堆放,共約100車次,再由周德財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蔡貴財、魏運全、范振福、陳進登、曾國鼎等人,駕駛挖土機等機具,將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回填於嵩益砂石場用地,以此方式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

嗣於109年11月3日,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下簡稱保七總隊三大隊一中隊)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下簡稱北區督察大隊)於嵩益砂石場用地內開挖,而於附表二所示地點土壤中發現填有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於108年2月至000年0月間,其生產砂石製程中之廢水處理程序因添加高分子凝集劑所產生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無機性污泥,本應依上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再利用,然因所需之污泥壓濾式脫水機故障,竟未依上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規定之方式將無機性污泥進行脫水壓餅或放置污泥曬乾床後再回收至製程再利用,而未經許可逕將無機性污泥,自污泥暫存槽中直接抽回初沉池,再命不知情之魏運全、范振福、陳進登駕駛怪手將上開無機性污泥挖至營業用大貨車而載往臨近油羅溪畔之由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現更名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以下沿用舊稱)所管理之河川地棄置(面積達97609.76平方公尺,位置見109偵12468號卷三第77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藍色及黃色框線標示部分,面積分別為33716.57平方公尺、63893.19平方公尺),而因長期堆置不予理會,該摻有高分子凝集劑之無機性污泥,沿油羅溪河坡崩落溢流至油羅溪,並阻塞溪口,經民眾於000年00月間向法務部廉政署匿名檢舉,而經北區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3日在油羅溪和水利地交接處、嵩益砂石場沉澱池入流口、沉澱池出流口、油羅溪旁等處,採樣水樣檢測懸浮固體(SS)水質項目,經檢測結果分為720、1070、779、572 mg/L,均超出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款第8目所訂之標準值50 mg/L,再經新竹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於同日會勘時,在油羅溪和水利地交界處發現場內之無機性污泥持續形成黃泥水流入油羅溪中,經採樣繞流處之水樣檢測懸浮固體(SS)水質項目,經檢測結果為5590 mg/L,顯逾前開標準值50mg/L,亦非依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而流入污染油羅溪及下游新竹縣芎林鄉秀湖村灌溉溝渠,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而未依規定之方式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台公司)經營廢棄物處理業務且領有許可文件,其主要營業項目為回收處理廢印刷電路板以生產銅粉,製程中將產生廢玻璃纖維粉,該廢玻璃纖維粉經中台公司加入改質劑後做為混凝土摻料,雖經核准登記為產品,而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訂之資源化產品,然中台公司依前開管理辦法第19條所訂,有降低廢玻璃纖維粉庫存以繼續處理廢印刷電路板之需求,故中台公司於市場上銷售該混凝土摻料時所支付運費大於售價,致實質由產源即中台公司付費而無淨收入方得成交,事實上已失市場價值,且該混凝土摻料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情形,若購買者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使用而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即為廢棄物,而王靖壹為獲取中台公司補貼之運費,即向中台公司不知情之董事長鄭光傑、二廠廠長鄭人彰約定於108年1月至000年0月間,由嵩益公司及昇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昇總公司,實際由王靖壹經營)以每公噸50元之價格向中台公司購買該混凝土摻料,中台公司再支付宇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賢公司,實際由王靖壹經營)每公噸850元之運費,王靖壹即委託不知情之運送業者自中台公司運送約1萬3486公噸(以嵩益公司名義購得約1萬2785公噸,以昇總公司名義購得約701公噸)混凝土摻料至嵩益砂石場,然僅將約4141公噸混凝土摻料用以製作混凝土塊外(詳如附表四所示),其餘約9345公噸之混凝土摻料則由王靖壹指示周德財於:⑴000年0月間起直接傾倒在嵩益砂石場壩頭平台(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後,復在其上鋪設8至10公尺高之土石、級配;

⑵109年1月至4月間,所進部分則傾倒在壩頭邊坡堆放氧化碴處旁(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後,復在其上鋪設3至5公尺高之土石、級配;

⑶於109年5月5日前數日,將混凝土摻料2批棄置於嵩益砂石場用地範圍內之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以此方式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

又上揭⑴、⑵所示之混凝土摻料內之廢玻璃纖維長期棄置掩埋土壤中與級配、砂石混合,經檢察官於109年11月11日會同北區督察大隊於附表五所示採樣地點檢測結果,發現含有總「銅」檢測值達33.5至260mg/L(詳如附表五所示),嗣北區督察大隊於109年12月16日在壩頭斜坡處採集5處土壤,其中一處檢出總銅為603 mg/kg,超出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5條所訂之400 mg/kg(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200 mg/kg)而有污染環境之虞;

至上揭⑶所示棄置混凝土摻料地點,經檢察官於109年5月5日會同警方、北區督察大隊、地政機關等單位履勘,發現該處有外觀呈現黃灰色、疑似經燒結玻璃纖維粉,經採樣2處檢測結果,發現含有總銅檢測值達65.5、61.2mg/L,亦有污染環境之虞。

二、周德財為嵩益砂石場之現場負責人,即為嵩益砂石場用地之實際使用人,嵩益砂石場用地內包括新竹縣橫山鄉橫富段123、125、328、329、330、331、332、333、334、340、341、342、343、344、998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同段327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上開16筆地號土地均應供原編定用途使用,自不得用以經營土石加工業,仍自前揭108年2月1日起,在上開16筆地號土地經營土石加工業使用而堆置土石及為前開犯罪事實壹、一所示犯行。

嗣經新竹縣政府派員於108年10月25日前往現場會勘後,於109年1月7日以府地用字第1084214210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處分書,裁處周德財18萬元罰鍰,並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且限期於109年4月15日前回復原核准使用,而於109年1月10日對周德財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之住所寄存送達,詎周德財知悉處分書內容後,仍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依限回復原核准使用,迨新竹縣政府派員於110年1月20日前往上址複查會勘,發現仍未改正,始悉其情。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

三、為確保嵩益砂石場確實依照前揭壹、一、所示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再利用生產砂石製程中產生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無機性污泥,故實際經營嵩益砂石場之王靖壹本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無機性污泥產出、處理量等再利用情形,而邱煥欽為嵩益砂石場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所置之專業技術人員,依同法第44條授權所訂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第6目,確認網路申報資料為邱煥欽應執行之業務,故王靖壹、邱煥欽均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邱煥欽與王靖壹明知處理污泥壓濾式脫水機故障(如前揭壹、一、㈡所示),實際上並無法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再利用無機性污泥,邱煥欽與王靖壹竟仍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申報不實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期間,以電腦連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申報處理系統,而透過網路傳輸方式不實申報如附表三所示每月無機性污泥於場內再利用之不實事項(即「聯單欄位」),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

貳、「中庄場址案」:王靖壹為鍚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鍚鋒公司,登記之代表人為梁議云,址設桃園市○○區○○路0號14樓之2)、致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致懋公司,登記之代表人王聖翔為其子,址設桃園市○○區○○路0號14樓之2)、鑽益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鑽益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林瑜渲為王聖翔配偶,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係致懋公司所經營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弄00號之中庄場址(下稱中庄場址)之負責人,邱煥欽為致懋公司員工,林瑜渲則受王靖壹指示至中庄場址協助邱煥欽:

一、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且明知中庄場址有權使用土地(即鍚鋒公司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租用同段993、994、997地號土地;

鑽益公司所有同段991、995、996、998地號土地;

梁議云所有同段990、1000地號土地)附近如附表六所示之土地非其等及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所有或租用範圍,為填平前開有權使用及無權使用之土地以利在中庄場址興建廠房使用(起造人為鍚鋒公司、鑽益公司,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109年8月至11月間由王靖壹指示林瑜渲、邱煥欽負責在現場接洽及收受單據,收受載運至該址之事業廢棄物(包含下列貳、二、三所示載運至該址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後,再由邱煥欽駕駛夯實機,及與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同具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員工卓錦宗(公訴意旨未認定就竊佔及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部分為卓錦宗犯意聯絡範圍)駕駛挖土機,將該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回填整平於前開有權使用及無權使用之土地內,並在上方鋪設瀝青刨除料作為掩飾,面積達14249.12平方公尺(如109偵12468號卷五第133頁之土地測量成果圖所示),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即以此方式共同竊佔附表六所示之土地而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並與卓錦宗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嗣經檢察官會同保七總隊三大一中隊、北區督察大隊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於109年12月2日共同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於前開有權使用及無權使用之土地內如附表九所示22處開挖點,均發現土壤中混雜屬事業廢棄物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指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卓錦宗所犯部分】

二、吳典璟係江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江浚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登記之代表人亦為實際負責人,江浚公司所經營之江浚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廠(下稱江浚處理廠,地址同上)雖屬營建混合物再利用機構,然仍應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Z00000000000號)內容處理、再利用其所收受之營建混合物(來源為工程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即將本屬事業廢棄物之營建混合物分類出「磚塊或混凝土」、「其他石礦(石材)」、「其他土類(砂土混合物)」等「產品」,該「產品」方屬「營建剩餘土石方」而可供再利用為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級配料,未分類前之營建混合物及其餘分類出之廢棄物(包含廢木材、廢塑膠、廢紙、廢鐵暨其等混合物)自仍屬事業廢棄物,詎吳典璟明知上情,仍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與邱煥欽簽訂買賣協議書,雙方以此佯由江浚處理廠以每立方公尺10元之價格出售合法再利用之「磚塊或混凝土」、「其他土類(砂土混合物)」供中庄場址回填土地,實則吳典璟係將江浚處理場所收受尚未依前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分類而混有橡膠、塑膠、木屑、鋼筋、輕鋼架等内含物之事業廢棄物,於109年9月14日起至109年10月27日期間止,委由如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不知情之司機,以每車次載運約12至15立方公尺至前開中庄場址內傾倒,共載運93車次,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二)所指吳典璟、江浚公司所犯部分】

三、鍾宜光係義祥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義祥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3樓)登記之代表人亦為實際負責人,其與義祥公司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時間,委由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不知情之司機,載運1車次15立方公尺之事業廢棄物(混有橡膠、塑膠、木屑、鋼筋、輕鋼架等内含物)至前開中庄場址內傾倒,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所指鍾宜光、義祥公司所犯部分】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適用之法條,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當庭補充、更正(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83頁、卷三第18頁),且經本院告知被告,而並無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故本院爰依檢察官補充、更正之內容為本案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本件被告之供述,被告及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暨卷內以其等記載為內容之文書證據,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原訴字卷一第445、502頁、卷二第122頁、卷三第41頁),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三)至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壹及犯罪事實貳、一部分:上揭犯罪事實壹及貳、一所示被告王靖壹、周德財、邱煥欽、卓錦宗、林瑜渲、嵩益公司、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之犯行,業據被告王靖壹、周德財、邱煥欽、卓錦宗、林瑜渲及被告嵩益公司、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之代表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上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二、犯罪事實貳、二、三部分:

(一)訊據被告兼代表人(下稱被告)吳典璟、鍾宜光矢口否認有何此犯行,被告吳典璟辯稱:當時是邱煥欽跟我接洽購買磚塊回填,附表七及附表八編號1至3車次載運的不是廢棄物云云;

被告鍾宜光則辯稱:當時別人打來請我跑一趟,附表八編號4車次載運到中庄場址的物品是我請司機去載的,載的東西不是廢棄物,且我認為是營建剩餘土石方,並非廢棄物云云,其等辯護人亦以此為被告吳典璟、鍾宜光辯護。

(二)被告吳典璟為江浚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109年9月14日起至109年10月27日期間止,委由如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之司機,以每車次載運約12至15立方公尺之物品至前開中庄場址內傾倒,共載運93車次;

被告鍾宜光係義祥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附表八編號4所示之時間,委由司機載運1車次15立方公尺之物品至前開中庄場址內傾倒等事實,為被告吳典璟、鍾宜光所承認,並有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000年0月間,被告林瑜渲即曾傳訊向被告邱煥欽表示被告吳典璟、江浚公司載運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物品拌有垃圾,有被告邱煥欽持用手機與林瑜渲(即「林雨萱」)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3821號卷第38頁正反面)存卷可查,而附表八所示載運物品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過程之錄影畫面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辨別,可見傾倒之物品夾雜橡膠、塑膠、木屑、鋼筋、輕鋼架等内含物,而屬事業廢棄物,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8月13日環署督字第1101113086號函暨函附109年10月13日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蒐證錄影擷取畫面18張、內政部營建署110年3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1100009316號函、行政院86年12月31日台86內字第52109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3月4日環署廢字第0980016496號函、內政部營建署104年7月6日營署綜字第1043040315號函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129至139頁反面)在卷可佐,且中庄場址於109年12月2日經檢察官會同保七總隊三大一中隊、北區督察大隊及桃園市環保局於附表九所示22處開挖點,均發現土壤中混雜屬事業廢棄物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有該日檢察官之履勘現場筆錄1份(見109偵13821號卷第185頁至反面)、北區督察大隊之督察紀錄1份(見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80至84頁)、桃園市環保局之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1份暨採樣位置平面圖及現場開挖照片共69張(見109偵12468號卷十第61至69頁反面≒彩色現場開挖照片68張見109偵13821號卷第113至118頁反面)、現場履勘及扣押證物照片共13張(見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85至94頁)、開挖之蒐證照片88張(見109偵13821號卷第162至183頁反面=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95至144頁)、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10年1月11日溪地測字第1100000256號函暨函附109年12月22日「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測量成果圖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32至134頁)等存卷可稽,堪認被告吳典璟如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載運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物,及被告鍾宜光如附表八編號4載運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物,均屬未經再利用程序分類完竣而為事業廢棄物之營建混合物等事實,則被告吳典璟、鍾宜光指示司機載運該等事業廢棄物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行為,客觀上自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且被告吳典璟、鍾宜光既為指示之人,對該等物品屬事業廢棄物自無從諉為不知,其等主觀上具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

(四)又被告吳典璟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被告江浚公司109年9月14日至10月27日之車輛運送證明文件90紙(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84至173頁=110偵10481號卷六第1847至1892頁=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7至62頁)欲證明被告吳典璟、江浚公司載運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物品為合法再利用之「磚塊或混凝土」、「其他土類(砂土混合物)」等情,惟被告江浚公司前於000年0月間即曾有收受營建混合物後,未經分類處理即外運出場,且隨車攜帶聯單所載不實而經臺北市環保局裁罰之紀錄,有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29日就江浚公司違法處置營建混合物發布之新聞稿列印頁面1紙(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60頁至反面)在卷可參,自無從以前開車輛運送證明文件90紙對被告吳典璟、江浚公司為有利之認定;

且被告吳典璟、江浚公司載運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物品前經被告林瑜渲向被告邱煥欽反應拌有垃圾,又經蒐證發現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載運、傾倒物品屬事業廢棄物,末於中庄場址內開挖發現土壤中混雜事業廢棄物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已可推認被告吳典璟、江浚公司載運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物品為事業廢棄物之事實,被告吳典璟所辯,僅屬卸責之詞,不足採取。

(五)而被告鍾宜光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按凡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其被拋棄者,或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或於營建過程中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下稱營建目的以外產物),皆係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若係由事業活動所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非有害廢棄物,則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而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包括「營造業」。

再事業產出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或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不論其原有性質為何,皆為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2 、3款、第2項第2款第2目、第5項及第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揭明「廢棄物」與「資源」位處物質或物品之不同生命週期,經過適當手段,廢棄物可變成資源,而若錯置、錯用,資源也應視為廢棄物之規範意旨。

又關於營建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其機構須有合法資格並依法定方式為之,亦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始稱適法。

而上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營建混合物項下所規定之再利用機構,係指具備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而經地方政府核准設立可兼收容處理營建混合物之土資場,或依地方自治法規許可設立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或依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許可並核發登記證之機構。

故營建目的以外產物或混合物,除依法循公告或許可方式分類再利用而可歸類為屬資源性物質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者外,均屬營建(一般)事業廢棄物(最高法院 109年台上字第3690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下稱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 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第2項)。

前項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第3項)」。

同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二、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三、經本部許可後,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其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相關管理辦法如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亦有相類甚或更嚴格之規定)。

足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之再利用,僅為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之一,針對可再利用之物質,若非屬再利用管理辦法所定之再利用行為,仍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46條第4款之適用;

必係可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且有合法之再利用行為,而違反再利用程序規定,始有同法第52條行政罰規定之適用;

不符再利用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主體、地點、行為等要件,即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之再利用行為;

縱自認基於再利用目的,於違反同法第41條規定時,仍應依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處罰。

否則事業廢棄物之可再利用者,其任意清理,均得以再利用為名脫免刑責,顯非立法旨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3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鍾宜光指示載運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物(即附表八編號4)屬事業廢棄物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屬未經再利用程序分類完竣而為事業廢棄物之營建混合物,顯非依法循公告或許可方式分類再利用而可歸類為屬資源性物質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況被告鍾宜光始終無法說明其來源及載運之司機,而被告鍾宜光、義祥公司既非再利用機構,當時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均不符相關再利用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主體、地點、行為等要件,並非屬再利用行為,被告鍾宜光實無任何憑據自認其受託而指示載運至中庄場址內傾倒之物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被告鍾宜光所辯,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取。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

一、犯罪事實壹、一部分:

(一)核被告王靖壹、周德財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3、4款之罪,本質上均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其有反覆實施行為,均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王靖壹、周德財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佔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3、4款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其中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3、4款之罪最低度刑較竊佔罪長,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罪已生污染環境之結果,屬結果犯,相較同條第3、4款情節較重,故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罪處斷(被告周德財就此部分與犯罪事實壹、二部分之犯行亦為想像競合關係,詳後述)。

(二)被告嵩益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王靖壹、受僱人周德財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3、4款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

(三)被告王靖壹、周德財間就此部分犯行,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犯罪事實壹、二部分:

(一)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而違反上開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被告周德財違反前開規定,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回復原核准使用,仍不依限履行,核被告周德財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罪。

(二)被告周德財此部分所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罪,與前開犯罪事實壹、一所犯之罪間,具有原因結果關係,實行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其各個舉動祗係完成單一犯意之同一或接續行為,屬法律上之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故被告周德財就犯罪事實壹、一及二,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從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罪處斷。

三、犯罪事實壹、三部分:

(一)核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

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規定,其申報之工作內涵本即含有多次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且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受侵害者僅係單一之國家法益,應屬集合犯,故數次上網不實申報執行廢棄物再利用情形之複數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公訴意旨就此認屬接續犯乙節,容有誤會。

(二)被告王靖壹、邱煥欽間就此部分犯行,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一)核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而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罪,本質上均具有反覆性,為集合犯,其有反覆實施行為,均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佔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其中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罪最低度刑較竊佔罪長,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情節較同條第3款重,故應從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處斷。

(二)核被告卓錦宗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而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本質上具有反覆性,為集合犯,其有反覆實施行為,僅成立一罪。

(三)被告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王靖壹、受僱人、其他從業人員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執行業務(中庄場址為致懋公司所經營,而中庄場址欲興建之廠房起造人為鍚鋒公司、鑽益公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

(四)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間就此部分犯行,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而被告卓錦宗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亦與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至公訴意旨認「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分別與「被告吳典璟」、「被告鍾宜光」為共同正犯,然「被告王靖壹、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與「被告吳典璟」、「被告鍾宜光」間,係各有其目的而處於對向關係,而各應就其行為負責,並非基於犯意聯絡而共同犯罪,公訴意旨此部分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犯罪事實貳、二部分:

(一)核被告吳典璟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而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本質上具有反覆性,為集合犯,其有反覆實施行為,僅成立一罪。

(二)被告江浚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

六、犯罪事實貳、三部分:

(一)核被告鍾宜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二)被告義祥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

七、數罪併罰:

(一)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在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其保護之法益為一地之環境衛生及居民健康。

故將同一原因產生之廢棄物分別清運至不同場所,有侵害兩地區之環境衛生及居民健康,固得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以想像競合犯之例處理之。

至不同原因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不同性質汙染源,若運至相同場所堆存,僅加劇該地環境汙染程度,僅依刑法第57條衡酌加重即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倘若廢棄物之產源不同,亦侵害不同地之環境衛生及居民健康,則此時尚不得僅評價為集合犯之一罪,而本件被告王靖壹分別以不同場所回填、堆置、清理不同產源之廢棄物,而侵害不同地之環境衛生法益,是被告王靖壹就⑴犯罪事實壹、一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

⑵犯罪事實壹、三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

⑶犯罪事實貳、一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至公訴意旨(起訴書未載明,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83頁)認被告王靖壹就犯罪事實壹、一及三所犯之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然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此二罪間構成要件迥異,行為外觀可分,被告王靖壹之目的、犯意及兩罪保護法益均屬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此部分公訴意旨稍有誤會。

(二)被告邱煥欽就犯罪事實壹、三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虛偽記載罪及就犯罪事實貳、一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肆、量刑:

(一)審酌被告王靖壹為多家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前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利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而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當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責任之嚴峻,卻仍不知警惕而為本案犯行,⑴犯罪事實壹、一部分除竊佔他人土地外,更將摻有高分子凝集劑之無機性污泥隨意堆置致污染環境,又為獲得中台公司補貼之運費,將大量含有廢玻璃纖維粉之混凝土摻料隨意傾倒或回填於土地內,使廢玻璃纖維粉與土壤混合後致土壤中之總銅已超出管制標準,影響之範圍廣大且後果嚴重,本應量處法定刑「高度」區間(有期徒刑部分約4年2月至5年間)之刑度(各罪法定刑有其上下區間,為便利說明本院區分為「低度」、「中低度」、「中度」、「中高度」、「高度」5區間,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每一區間為9.6個月);

⑵犯罪事實壹、三部分則不實申報無機性污泥之處理,使主管機關無從即時管理、取締,而其期間達1年10月,本應量處法定刑「中低度」區間;

⑶犯罪事實貳、一部分,僅為填平土地興建廠房,即以營建所生之事業廢棄物回填土地並竊佔他人土地,回填面積甚廣,使土地回復原狀所需成本甚鉅,本應量處法定刑「中高度」區間,惟念被告王靖壹於本院審理時始終坦認犯行,且積極將影響土地回復原狀,於偵查中即已提出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其中嵩益砂石場部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已達驗證階段(廢棄物處置計畫已執行,待新竹縣環保局驗證),而中庄場址部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已清除10479公噸廢棄物,有被告王靖壹提出之110年8月嵩益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書」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十第2至48頁反面)、新竹縣環保局112年7月6日環業字第1123401570號函暨函附112年6月21日嵩益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妥善處理文件(含環境復原驗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果)」第二次審查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附件、簽到表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53至158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12年6月14日北工產字第1120007481號函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59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12年9月6日北工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112年8月31日會勘紀錄及簽到簿、樁位測量套繪圖、現場照片各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69至181頁)、嵩益公司廢棄物處置歷程表暨所附新竹縣政府及該府環境保護局與嵩益公司間就清理處置本案廢棄物之公文書函等往返文件各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7至75頁)、110年5月嵩益公司「緊急應變計畫書執行成果」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77至108頁)、113年2月嵩益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之驗證計畫書(修正版)」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109至138頁)、新竹縣環保局113年3月21日環業字第1133400704號函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343、344頁)、桃園市環保局112年5月8日桃環事字第1120033672號函、鍚鋒公司112年8 月30日鍚鋒112字第083001號函、112年8月18日鍚鋒112字第081801號函、桃園市環保局112年8月28日桃環事字第1120073794號函各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61至168頁)、鍚鋒公司廢棄物處置歷程表暨所附桃園市環保局與鍚鋒公司間就清理處置本案廢棄物之公文書函等往返文件各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139至225頁)、桃園市環保局113年3月6日桃環稽字第1130017864號函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233、234頁)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王靖壹已知反省,犯後態度良好並積極回復遭侵害之法益,此等情狀為檢察官起訴書具體求刑時尚不及審酌,故本院認被告王靖壹犯罪事實壹、一部分之刑度區間應自「高度」降至「中度」;

犯罪事實壹、三部分之刑度區間應自「中低度」降至「低度」;

犯罪事實貳、一部分之刑度區間應自「中高度」降至「中低度」,並考量被告王靖壹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部分及併科罰金部分之折算標準。

(二)審酌被告周德財為嵩益砂石場之現場負責人,與被告王靖壹共同犯犯罪事實壹、一所示之犯行,竊佔他人土地隨意堆置無機性污泥污染環境,並將大量廢玻璃纖維粉回填於土地內,使土壤中之總銅超出管制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詳如被告王靖壹部分所述),經新竹縣政府誡命將土地回復原核准使用仍置之不理,行為應予譴責,本應量處法定刑「中高度」區間,惟念被告周德財於本院審理時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嵩益砂石場部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已達驗證階段(詳如前述),故本院認被告周德財之刑度區間應自「中高度」降至「中低度」,並考量被告周德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素行、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審酌被告邱煥欽為碩士畢業且為專業技術人員,雖受僱於人,仍應知愛惜羽毛,卻於犯罪事實壹、三部分不實申報無機性污泥之再利用情形,使主管機關無從即時管理、取締,而其期間達1年10月,本應量處法定刑「中低度」區間;

又於犯罪事實貳、一部分,以營建所生之事業廢棄物回填土地並竊佔他人土地,回填面積甚廣,本應量處法定刑「中度」區間,惟念被告邱煥欽於本院審理時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中庄場址部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已清除10479公噸廢棄物(詳如前述),故本院認被告邱煥欽犯罪事實壹、三部分之刑度區間應自「中低度」降至「低度」,犯罪事實貳、一部分之刑度區間應自「中度」降至「低度」,並考量被告邱煥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素行、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部分之折算標準。

(四)審酌被告林瑜渲為被告王靖壹之媳,且為鑽益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於犯罪事實貳、一部分,共同以營建所生之事業廢棄物回填土地並竊佔他人土地,回填面積甚廣,本應量處法定刑「中度」區間,惟念被告林瑜渲於本院審理時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中庄場址部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已清除10479公噸廢棄物(詳如前述),故本院認被告林瑜渲之刑度區間應自「中度」降至「低度」,並考量被告林瑜渲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素行、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審酌被告卓錦宗受僱而參與犯罪事實貳、一部分犯行,將事業廢棄物回填於地,行為不當,本應量處法定刑「中低度」區間,惟念被告卓錦宗於本院審理時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中庄場址部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已清除10479公噸廢棄物(詳如前述),故本院認被告卓錦宗之刑度區間應自「中低度」降至「低度」,並考量被告卓錦宗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素行、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審酌被告吳典璟為再利用機構之經營者,對於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當無不知之理,卻為對外收取更多營建混合物以收取處理費,竟將93車次之廢棄物傾倒至中庄場址而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應予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見對自身行為有何反省之意,然非法清理之廢棄物主要為營建混合物,尚不若有害事業廢棄物嚴重,本院認被告吳典璟之刑度區間應為「中低度」,並考量被告吳典璟其餘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七)審酌被告鍾宜光前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法院判刑並諭知緩刑之紀錄,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當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責任之嚴峻,竟不知珍惜前次緩刑之寬典,而為本案犯行,行為應予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見對自身行為有何反省之意,然非法清理之廢棄物主要為營建混合物,尚不若有害事業廢棄物嚴重,且僅有1車次,故本院認被告鍾宜光之刑度區間應為「低度」,並考量被告鍾宜光其餘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八)另斟酌被告嵩益公司、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江浚公司、義祥公司因負責人、受僱人、其他從業人員前開罪行,亦應受罰及考量前開犯行情狀、各公司營運情形及廢棄物清運、回復原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伍、緩刑與否之說明:

一、被告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得宣告緩刑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犯罪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中庄場址部分已提出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已清除10479公噸廢棄物(詳如前述),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期間各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然為促使被告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其等確實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各諭知緩刑期內應履行之負擔如主文所示,倘被告邱煥欽、林瑜渲、卓錦宗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二、至辯護人雖為被告王靖壹、周德財之利益亦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然本院就被告王靖壹、周德財所宣告之刑已逾2年,不符得宣告緩刑之要件;

又辯護人請求就被告嵩益公司、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為緩刑宣告部分,本院認被告嵩益公司、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所科處罰金刑已斟酌一切情形妥為量處,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併予說明。

陸、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之數額為之,不再採取連帶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

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倘有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採取共同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即顯失公平(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22號、106年台上字第3109號、106年台上字第539號、104年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王靖壹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自承:若嵩益公司、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實際獲有利益的話,是由我支配等語(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86頁),再參以被告王靖壹確為嵩益公司、鍚鋒公司、致懋公司、鑽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可認被告王靖壹為對於不法利得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支配權限之人,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查:

(一)犯罪事實壹、一、(一)部分,被告王靖壹以每車次4500元為對價,共收受約100車次,此部分犯罪所得以此估算即為45萬元(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亦同此主張)。

(二)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壹、一、(二)部分,因於108年1月1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共申報污泥產量2萬8256公噸,以每公噸污泥清除處理費平均處理費中位數7125元計算,而認被告王靖壹獲有2億3728萬2581元之犯罪所得乙節(見起訴書附表十編號4),無非係以被告王靖壹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規定之方式再利用無機性污泥所減省之費用為其論據。

惟「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犯罪所得,乃行為人因其具有刑事不法行為所產生之利得,包含「為了犯罪」而賺取之報酬或對價,及「產自犯罪」而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前者指行為人因實行犯罪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例如收受之賄賂、殺人之酬金、非法匯兌所得之報酬或手續費),此類利得並非來自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本身;

後者指行為人直接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本身,而在任一過程中獲得之財產增長(例如竊盜、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之贓款,違反銀行法吸收之資金、內線交易之股票增值),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77、4541號判決意旨可參,是犯罪所得無論為「因犯罪而賺取」、「因犯罪而產生」,均應限於財產、利益因犯罪積極地增加,而不包含消極地減省費用在內,否則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為例,一旦成立犯罪必定有「未合法清理所減省之費用」,或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一旦成罪豈非有「未請代駕所減省費用」之犯罪所得?此種見解逾越沒收制度之文義範圍及制度目的,本院礙難採取,故此部分尚難認定被告王靖壹獲有犯罪所得。

(三)犯罪事實壹、一、(三)部分,違法棄置、回填之混凝土摻料約9345公噸,被告王靖壹每公噸可獲有800元之不法利益,此部分犯罪所得以此估算即為747萬6000元(起訴書附表十編號3亦同此主張)。

(四)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貳部分,被告王靖壹獲有被告吳典璟或江浚公司每車次1500元之不法利得,共90車次13萬5000元乙節(見起訴書附表十編號2),惟被告王靖壹於偵查、審理中始終供稱:每車次1500元的費用,是我要去收但還沒去收,我們都是憑聯單去收錢,費用就是1500元等語(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188頁及其反面、本院原訴字卷三第23頁),而被告吳典璟始終否認已支付每車次1500元予被告王靖壹,卷內復無事證可供本院認定被告王靖壹就此已實際獲有不法利得,自無從就此部分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五)從而,本件可認定被告王靖壹之犯罪所得為792萬6000元。

三、被告王靖壹雖經本院認有792萬6000元之犯罪所得,然被告王靖壹就嵩益砂石場、中庄場址已提出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其中嵩益砂石場部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已達驗證階段(廢棄物處置計畫已執行,待新竹縣環保局驗證),而中庄場址部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已清除10479公噸廢棄物,業如前所述,而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為清理上開廢棄物已花費2899萬5815元,有嵩益公司、鍚鋒公司清理處置本案廢棄物之費用支出表暨相關單據各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227至581頁、第583至623頁,又廢棄物處置計畫書雖為嵩益公司、鍚鋒公司提報,相關單據亦以嵩益公司、鍚鋒公司為請款對象,然本院既認定被告王靖壹為嵩益公司、鍚鋒公司實際負責人,且對於不法利得為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支配權限之人,則此時如認廢棄物處置計畫書之提出、執行、花費均與被告王靖壹無關,顯非的論)存卷可查,且經本院併科罰金,已遠超其不法所得,是被告王靖壹已未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如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反不利被告王靖壹依處置計畫書執行、驗證完畢,且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表一】(經檢察官於109年5月5日履勘後,由地政機關於109年6月30日、7月9日複丈,位置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108頁)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占用面積 1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現更名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本判決沿用舊稱) 548.41平方公尺(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240頁) 2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所管領之新竹縣橫山鄉未登錄土地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74137.52平方公尺(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240頁) 3 新竹縣橫山鄉橫富段56-1、69、74、74-2、75、75-1、76、76-1、79、80、94、106、107、126、136、328、332、333、341、343、445、498、998、1000地號土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竹縣政府 5517.39平方公尺(以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占用面積範圍,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5頁以下) 4 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沿用舊稱) 3786.35平方公尺(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180、181頁) 5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劉家德、劉興翰、劉興遠、劉英毅、劉邦寧、黃劉美玲、劉久珠、劉貞媛、劉素琴、劉素梅、劉得鈞、劉圓聖、林泯瑛、莊應舜、劉邦平、劉温春秀、劉郁杏、劉興維 197.01平方公尺(以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占用面積範圍,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84、91頁) 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黃南天、黃南坤、黃金寶、黃增濱、黃金庫、黃鳳琴、黃鳳榮 877.32平方公尺(以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占用面積範圍,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109頁) 【附表二】(位置見109偵12468號卷三第77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
編號 坐落土地地號 會勘情形 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王靖壹所有) 109年11月3日北區督察大隊第三處現場開挖位置(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位置H3) 2 新竹縣橫山鄉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所管領之未登錄土地 109年11月3日北區督察大隊第四處現場開挖位置(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位置H4) 3 新竹縣橫山鄉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所管領之未登錄土地 109年11月3日北區督察大隊第五處現場開挖位置(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位置H5) 4 新竹縣橫山鄉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所管領之未登錄土地 109年11月3日北區督察大隊第六處現場開挖位置(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位置H6) 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租用) 109年11月3日北區督察大隊第八處現場開挖位置(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位置H8) 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租用) 109年11月3日北區督察大隊第十處現場開挖位置(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位置H10)
【附表三】(嵩益砂石場不實申報無機性污泥再利用情形)編號 申報月份 申報產出污泥公噸數 申報污泥處理(聯單)公噸數 1 108年1月份 0000 0000 2 108年2月份 000 0000 3 108年3月份 0000 000 4 108年4月份 0000 0000 5 108年5月份 0000 0000 6 108年6月份 0000 0000 7 108年7月份 0000 0000 8 108年8月份 0000 0000 9 108年9月份 0000 0000 10 108年10月份 000 0000 11 108年11月份 0000 000 12 108年12月份 0000 0000 13 109年1月份 0000 0000 14 109年2月份 1569 (空白) 15 109年3月份 0000 0000 16 109年4月份 0000 0000 17 109年5月份 1534 (空白) 18 109年6月份 0000 0000 19 109年7月份 0000 0000 20 109年8月份 0000 0000 21 109年9月份 0000 0000 22 109年10月份 0000 0000
【附表四】(估算嵩益砂石場廢玻璃纖維粉棄置數量之方式)編號 清點混凝土塊之時間及地點 清點混凝土塊數量 估算使用混凝土摻料數量 估算棄置混凝土摻料數量 1 109年11月3日搜索嵩益砂石場時 清點該場區內堆置成品混凝土塊共1466顆。
左列現存混凝土塊共有4141顆,若以每顆混凝土塊摻有1公噸之混凝土摻料計算(周德財表示起初每顆混凝土塊摻入約1公噸之混凝土摻料,後續陸續下修至每顆摻入約0.3至0.5公噸之混凝土摻料,此處以最有利被告等人之算法,即以每顆摻入1公噸混凝土摻料作計算),共計至多僅使用4141公噸之混凝土摻料。
9345公噸(計算式:總量13486公噸-4141公噸使用總量=9345公噸) 2 109年12月22日搜索台原碎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位處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坐落鶯歌區橋子頭一段1491等45筆地號土地) 清點該場區內堆置成品混凝土塊共1875顆。
3 109年12月22日搜索承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場址(位處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清點該場區內堆置成品混凝土塊800顆
【附表五】(於109年11月11日開挖採樣後,由地政機關於109年12月22日複丈,位置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70頁)編號 混凝土摻料棄置地點 混凝土摻料棄置範圍 採樣檢測地點 總「銅」檢測值 1 嵩益砂石場壩頭平台 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4083.06平方公尺(如109偵12468號卷五第70頁所示109年12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藍色直線之B、B1至B4部分) 開挖7.8公尺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6頁正面) 74.2mg/L 開挖7.8公尺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6頁背面) 130 mg/L 開挖9公尺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7頁正面) 33.5 mg/L 開挖9.5公尺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7頁背面) 49.8 mg/L 2 嵩益砂石場壩頭邊坡堆放氧化碴處旁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542.8平方公尺(如同上圖標示黃色斜線之A、A1部分) 壩頭邊坡表層A1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8頁正面) 102 mg/L 壩頭邊坡表層A1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8頁背面) 81.3 mg/L 壩頭邊坡表層開挖A部分第1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9頁正面) 260 mg/L 壩頭邊坡表層開挖A部分第1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9頁背面) 113 mg/L 壩頭邊坡表層開挖A部分第2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20頁正面) 183 mg/L 壩頭邊坡表層開挖A部分第2處(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20頁背面) 123 mg/L
【附表六】(占用位置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33頁之土地測量成果圖)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管理人 登記面積 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行政院農委會(已改制為「農業部」,以下沿用舊稱)農田水利署 227.97平方公尺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現更名「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沿用舊稱) 2661.5平方公尺 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435.68平方公尺
【附表七】(江浚公司車次表所載委託司機載運部分)
編號 載運時間 駕駛人 所駕駛營業用大貨車車號 車輛所屬 公司或行號 趟次 總載重 1 109年9月14日 林建利 KEG-2833號 家福工程行 2趟 24立方公尺 2 109年9月14日 黃政綸 KLD-1898號 原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3趟 39立方公尺 3 109年9月14日 沈蔚鈞 KEG-1580號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4 109年9月14日 錢炳倫 500-HM號 原泓貨運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5 109年9月15日 黃政綸 KLD-1898號 原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6 109年9月15日 錢炳倫 500-HM號 原泓貨運有限公司 2趟 24立方公尺 7 109年9月15日 林建利 KEG-2833號 家福工程行 1趟 12立方公尺 8 109年9月17日 黃政綸 KLD-1898號 原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9 109年9月17日 沈蔚鈞 KEG-1580號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10 109年9月17日 錢炳倫 500-HM號 原泓貨運有限公司 4趟 48立方公尺 11 109年9月17日 盧志勝 KLA-3759號 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12 109年9月17日 林建利 KEG-2833號 家福工程行 3趟 36立方公尺 13 109年9月18日 沈蔚鈞 KEG-1580號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14 109年9月18日 錢炳倫 500-HM號 原泓貨運有限公司 4趟 48立方公尺 15 109年9月18日 黃政綸 KLD-1898號 原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16 109年9月18日 盧志勝 KLA-3759號 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17 109年9月19日 林建利 KEG-2833號 家福工程行 2趟 24立方公尺 18 109年9月19日 沈蔚鈞 KEG-1580號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19 109年9月19日 黃政綸 KLD-1898號 原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20 109年9月19日 盧志勝 KLA-3759號 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21 109年9月19日 廖啓佑 KLA-5771號 正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22 109年9月19日 陳再富 KEC-0985號 鄭穎工程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23 109年9月19日 錢炳倫 500-HM號 原泓貨運有限公司 2趟 24立方公尺 24 109年9月19日 謝文掛 KEC-0533號 鄭穎工程有限公司 1趟 12立方公尺 25 109年9月19日 鄭鴻麟 588-ZU號 正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1趟 12立方公尺 26 109年10月22日 沈蔚鈞 KEG-1580號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27 109年10月23日 沈蔚鈞 KEG-1580號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28 109年10月23日 盧巍文 KEJ-3585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1趟 12立方公尺 29 109年10月24日 盧巍文 KEJ-3585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2趟 24立方公尺 30 109年10月24日 沈蔚鈞 KEG-1580號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4趟 48立方公尺 31 109年10月26日 沈蔚鈞 KEG-1580號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5趟 60立方公尺 32 109年10月26日 盧巍文 KEJ-3585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3趟 36立方公尺 33 109年10月27日 沈蔚鈞 KEG-1580號 江浚實業有限公司 2趟 24立方公尺 合計:90趟次(總載重數量1083立方公尺)
【附表八】(錄影蒐證發現江浚公司非車次表所載、被告鍾宜光委託司機載運部分)
編號 載運時間 駕駛人 所駕駛營業用大貨車車號 車輛所屬 公司或行號 趟次 總載重 1 109年10月13日 陳易騰 570-M6號 (車尾:KS-L9號) 台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1趟 12立方公尺 2 109年10月13日 廖清華 357-HX號 (車尾:10-FE號) 台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1趟 12立方公尺 3 109年10月13日 盧志勝 KLA-3759號 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1趟 12立方公尺 4 109年10月13日 由被告鍾宜光點工之司機 KEK-2591號 (車尾:HAB-1891號)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 1趟 15立方公尺 合計:4趟次(總載重數量51立方公尺)
【附表九】(開挖位置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33頁之土地測量成果圖)
編號 坐落土地地號 會勘開挖位置 發現之廢棄物項目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9年12月2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處現場開挖位置(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33頁之土地測量成果圖標示紅圈位置1) 含磚塊、石塊、磁磚、塑膠、木材、鋼筋、廢電線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2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2) 同上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3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3) 同上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4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4) 同上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5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5) 同上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6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6) 同上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7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7) 同上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8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8) 同上,另夾雜有機溶劑污泥 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9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9) 同編號1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0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10) 同上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1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11) 同上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2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12) 同上 1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3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13) 同上 1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4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14) 同上 1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5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位置15) 同上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6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16) 同上 1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7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17) 同上 18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8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18) 同上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19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19) 同上 20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20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20) 同上 2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21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21) 同上 2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同日北區督察大隊第22處現場開挖位置(同圖標示紅圈位置22) 同上
【附件】
證據清單
壹、人證:
一、證人劉興遠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231頁至反面【具結】
二、證人劉英毅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231頁至反面【具結】
三、證人劉邦平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231頁至反面【具結】
四、證人林泯瑛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235頁至反面【具結】
五、證人莊應舜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143頁至反面【具結】
六、證人劉興維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149頁至反面【具結】
七、證人黃南天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153頁至反面【具結】
八、證人黃南坤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153頁至反面【具結】
九、證人黃金寶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153頁至反面【具結】
十、證人黃增濱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153頁至反面【具結】
十一、證人陳柏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職員)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10270號卷第14至15頁
十二、證人范明志(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職員)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110偵10270號卷第18頁至反面
十三、證人陳宏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員)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110偵10270號卷第20頁至反面
十四、證人梁議云(被告王靖壹配偶,另為不起訴處分)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53至56頁反面 =110偵2772號卷第6至9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470至477頁
=109警聲搜629號卷第88至91頁反面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74至77頁【具結】①0000000 警詢:109偵13821號卷第130至134頁反面 =110偵2772號卷第10至14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482至491頁

十五、證人蕭雪花(在嵩益砂石場打工,負責修繕零件之報表記錄、核對十輪〈進貨車次〉數量等雜項,並代理操作進出貨系統之紀錄)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107至109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388至393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124至128頁【具結】
十六、證人張立帝(嵩益砂石場沉澱槽操作人員)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130至131頁 =110偵10481號卷二第378至380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133至135頁【具結】
十七、證人蔡貴財(嵩益砂石場預拌水泥人員)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90至92頁 =110偵10481號卷二第344至348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100至105頁【具結】
十八、證人林子煬(嵩益砂石場過磅人員)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137至139頁 =110偵10481號卷二第381至385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143至146頁【具結】
十九、證人魏運全(嵩益砂石場怪手司機)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148至150頁 =110偵10481號卷二第355至359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153至155頁【具結】
二十、證人范振福(嵩益砂石場怪手司機)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157至159頁 =110偵10481號卷二第361至365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162至164頁【具結】
二一、證人陳進登(嵩益砂石場怪手駕駛)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166至168頁 =110偵10481號卷二第368至372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171至173頁【具結】
二二、證人曾國鼎(嵩益砂石場鏟裝機駕駛)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208至209頁 =110偵10481號卷二第374至376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211至214頁【具結】
二三、證人PHAM NGOC KY(中文姓名范玉技,越南籍失聯移工,嵩益砂石場模板水泥人員)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177至178頁 =109他4174號卷第6至7頁
=110偵10481號卷二第422至424頁
=110偵700號卷第11至12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188至192頁【具結】
二四、證人PHAM DINH CUONG(中文姓名范廷剛,越南籍移工,嵩益砂石場模板水泥人員)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195至196頁 =109他4174號卷第16至17頁
=110偵10481號卷二第416至418頁
=110偵700號卷第17至18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201至204頁【具結】 二五、證人葉文璋(嵩益砂石場水車或板車駕駛)下列證述: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五第155至156頁【具結】 二六、證人鄭人彰(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二廠廠長)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六第32至35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三第667至674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六第79頁反面至81頁【具結】
二七、證人練旻沛(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廠長)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六第4至8頁 =110偵10481號卷三第686至694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六第76至77頁【具結】
二八、證人鄭光傑(中台資源科技公司董事長)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六第13至16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三第640至647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六第77至79頁反面【具結】
二九、證人陳寶琳(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及代理記帳業者)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10481號卷二第425至431頁 =110警聲搜25號卷第50至53頁

三十、證人王聖翔(被告王靖壹兒子)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3821號卷第147至150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539至546頁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四第161至165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595至604頁

三一、證人邱福均(尊弘環保公司實質股東並對外承攬業務,亦為千弘環保公司股東)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八第44至46頁 =110偵10481號卷三第701至705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八第84至87頁【具結】
三二、證人詹春長(宗營環保工程公司負責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八第92至94頁 =110偵10481號卷三第719至723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八第150至151頁【具結】
三三、證人呂連嘉(宜佳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下列證述: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244至245頁【具結】
三四、證人黃俊清(宜佳營造工程公司技師)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244至245頁反面【具結】
三五、證人陳易騰(駕駛570-M6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0957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3至6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127至1133頁
①0000000/1212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4至16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143至1145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275至276頁【具結】
三六、證人廖清華(駕駛357-HX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40至43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三第847至854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276頁至反面【具結】
三七、證人盧志勝(駕駛KLA-3759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52至54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三第866至871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276頁反面至277頁反面 【具結】

三八、證人黃政綸(駕駛KLD-1898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83至86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913至919頁

三九、證人楊榮進(陽光城市開發公司鶯歌廠廠長)下列證述: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239至240頁【具結】
四十、證人戴春琦、戴春楠、戴伯良、莊仁生、莊明亮、戴春文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134至135頁反面 【均具結】

四一、證人莊運達、莊應增、莊應隆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143頁至反面【均具結】
四二、證人徐呂麗琴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149頁反面【具結】
四三、證人彭淑媚下列證述:
②0000000 偵訊:108他3974號卷三第235頁至反面【具結】
四四、證人羅憲璋(在承恩企業公司大溪場址駕駛怪手從事整地)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四第130至133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432至439頁

四五、證人劉于誠(承恩砂石場廠長,另為不起訴處分)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10481號卷二第317至325頁 =109偵14396號卷第16至20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四第208至210頁 =109偵14396號卷第138至140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32至33頁 =109偵14396號卷第147至148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36至37頁反面 =109偵14396號卷第151至152頁反面

四六、證人潘威宏(駕駛536-M5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8至20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三第814至819頁
=110偵2036號卷第50至52頁反面
②0000000 偵訊:110偵2036號卷第76至78頁
四七、證人吳榮(駕駛KEE-2921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27至30頁 =110偵10481號卷三第828至834頁

四八、證人孫翊瑋(駕駛KLC-1260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63至65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四第883至888頁

四九、證人張建民(駕駛KEG-2855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73至76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898至904頁

五十、證人劉紋𢖍(駕駛KLD-0687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96至99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933至939頁

五一、證人黃子祥(駕駛KLC-0893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07至110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四第950至957頁

五二、證人陳澤仁(駕駛KED-1722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20至123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971至977頁

五三、證人陳宏銘(將AAC-981號砂石車借予他人)下列證述: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33至135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990至994頁

五四、證人黃國誌(駕駛KEG-6932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43至145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65至1070頁

五五、證人黃增坤(駕駛KEA-8783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51至153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04至1009頁

五六、證人唐榮明(駕駛465-BV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66至169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25至1031頁

五七、證人鄭緯(派遣KEG-2857、KEC-0985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77至180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78至1084頁

五八、證人張禧璁(陪同司機駕駛KLA-5628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87至189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94至1098頁
=110偵2036號卷第44至46頁
②0000000 偵訊:110偵2036號卷第76至78頁
五九、證人江荷政(駕駛399-JB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0956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193至195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104至1108頁
①0000000/1211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208至209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122至1124頁

六十、證人游健強(駕駛508-Q8號砂石車至中庄場址)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二第211至213頁 =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52至1056頁
=110偵2036號卷第59至61頁
②0000000 偵訊:110偵2036號卷第76至78頁
六一、證人賴正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職員)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772號卷第36至37頁 六二、證人蔡彥文(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專員)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772號卷第43至44頁
六三、證人江宗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職員)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772號卷第52至53頁①0000000 警詢:110偵2772號卷第67至68頁
六四、證人李訓塗(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之管理人)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772號卷第84至85頁
六五、證人郭志忠(路盛實業公司〈瀝青廠〉廠長,另為不起訴處分)下列證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10481號卷一第283至286頁 =110偵2036號卷第12至13頁反面
②0000000 偵訊:110偵2036號卷第39至40頁【具結】②0000000 偵訊:110偵2036號卷第98至99頁
貳、書證:
★嵩益砂石場(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後方鄰近油羅溪沿岸)案 1、108年10月30日檢舉函1紙(見108他3974號卷一第3頁)。
2、新竹縣政府108年12月19日府產商字第1085202285號函暨函附 嵩益公司之工廠登記抄本(廠址:新竹縣○○鄉○○村○○000號) 1份(見108他3974號卷一第8、9頁)。
3、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月3日環業字第1083403398號函 暨函附該局108年12月19日在嵩益砂石場與嵩益公司之稽查工 作紀錄1份及現場稽查照片12張、水污染稽查紀錄1份及稽查 照片4張、108年11月、12月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水量每 日紀錄表各1份、108年12月27日空拍圖4張(見108他3974號 卷一第11至19頁)。
4、新竹縣政府108年10月5日府工河字第1083610752號書函、108 年10月15日府地用字第1084213399號書函各1份(見108他397 4號卷一第27至29頁)。
5、108年10月25日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場 勘查紀錄表1份暨所附地籍圖NLSC影像地圖1紙及現場勘查照 片6張(見108他3974號卷一第32至36頁)。
6、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套繪圖籍4份(見108 他3974號卷一 第40至43頁反面)。
7、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函(稿)、函文各1份及所附109年1 月31日在油羅溪現場之會勘紀錄1份暨109年1月17日現場照片 4張、109年1月31日勘查照片2張(見108他3974號卷一第44至 49頁)。
8、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2月25日廉政字第10812016110號書函暨 函附108年12月5日檢舉函、新竹縣政府政風處109年1月3日政 查字第1094710002號函各1 份(見108他3974號卷一第83至85 頁)。
9、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政風室109年2 月12日新橫政字第10900000 90號函暨函附衛星空照圖及土地套繪圖、新竹縣橫山鄉橫富 段70、71、77、78、79、81、106、108、329、330、331、33 2、333、341、342、344、123、125、127、128、130、334、 340、119、131、132、133、134、138、998、80、81、82、8 4、85、86、87、88、89、90、91、92、93、96、97、98、99 、103、109、112、113、115、117、118、141、142地號之土 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份暨109年1月2日嵩益砂石場會勘照片7張 (見108 他3974號卷一第86至177頁、第184至186頁反面) 。
10、新竹縣政府109年4月15日府政查字第1094710336號函1 份及108年12月27日空拍圖4張暨108年12月31日、109年3月23日溪床照片4張(見108他3974號卷一第23至26頁)。
11、109年5月3日嵩益砂石場及油羅溪之空拍採證照片8張(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23至26頁)。
12、109年5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嵩益砂石場之履勘現場筆錄及指示事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109年5月5日偵查報告書各1份及現場會勘照片15張、空拍照片1張(見108 他3974號卷二第28至30頁反面、第46至53頁、第63頁)。
13、新竹縣政府政風處109年5月19日政查字第1094710437號函暨函附109年5月5日在嵩益砂石場之會勘簽到表及稽查現場紀錄表各1份(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70至76頁)14、新竹縣政府109 年5月5日在嵩益砂石場之會勘照片20張(見110偵10270號卷第30至39頁)。
15、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9月15日環業字第1093402576號函暨函附該局109年5月5日在嵩益砂石場之稽查工作紀錄1紙、稽查現場照片及坐落地號圖示共16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109年5月18日樣品檢測報告(檢測類別:廢棄物,採樣時間109年5月5日)2份及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1份(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122至128頁)。
16、嵩益公司(代表人梁議云)與周德財在108年1月31日簽訂之土地(廠房)租賃契約書、梁議云與周德財在108年1月31日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王靖壹與周德財在109年1月31日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各1份(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55至62頁)。
17、新竹縣政府109年5月15日府地用字第1094200393號函、109年1月7日府地用字第1084214210號函暨函附109年1月6日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受處分人周德財)各1 份(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67至69頁)。
18、新竹縣政府110年1月26日府地用字第1104210230號函暨函附110年1月21日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受處分人周德財)1份(見110偵3400號卷第43至44頁)。
19、新竹縣橫山鄉橫富段344、343、342、329、341、340、334、333、330、328、327、331、332、998、125、123地號等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份(見110偵3400號卷第56至64頁)。
20、新竹縣政府109年7月17日府政查字第1094710602號函1 紙(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159頁)。
2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9年5月22日鐵工地字第1090017470號函、同局臺北工務段109年5月19日北工產字第1090007073號函暨函附公證書、承租人為嵩益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德財、連帶保證人王聖翔)之土地租賃契約、承租路地範圍圖、嵩益公司出具之切結書、出租土地位置圖及空照圖等資料各1份(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77頁、第81至91頁反面)。
2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9年8月18日鐵工地字第1090028697號函1份(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160頁至反面)。
2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09年8月26日北工產字第1090011810號函暨函附土地遭占用及出租情形表1份(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180、181頁)。
2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處109年10月23日北工產字第1090014661號函1 份(見108他3974號卷四第2頁至反面)。
25、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10年7月13日北工產字第1100007960號函1份(見110偵10270號卷第22頁至反面)。
26、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出之105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占用土地使用補償金計算表(土地坐落:新竹縣橫山鄉橫富段60、60-2、70、89、90、91、95、127、128、130、133、134、135、138、141地號等15筆土地)1份(見110偵10270號卷第21頁)。
27、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109年6月2日水二管字第10902033710號函暨函附報告說明及附件1、2圖示各1份(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92至97頁)。
28、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提出在109年6月30日及7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上標註遭占用面積之範圍位置圖1份(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240頁)。
29、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13日東地所測字第1092300472號函暨函附109年6月30日及7月9日「橫山鄉橫富段125等地號」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暨地籍圖謄本、橫山鄉橫富段71、77、78、81、82、84、85、86、87、88、93、97、98、99、103、108、109、112、113、115、117、118、125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見108他3974號卷二第107至157頁)。
30、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09年9月9日東地所測字第1090004824號函暨函附橫山鄉橫富段44-1、56-1、60、60-2、67、69、70、71、72、74、74-2、75、75-1、76、76-1、79、80、83、89、90、91、94、95、96、100、101、102、104、105、106、107、110、114、115、116、118、119、120、121、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6、138、141、142、325、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9、350、351、352、353、354、356、445、498、678、703、704、705、706、707、708、998、1000、93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5至121頁、110偵10481號卷六第1582頁)。
31、嵩益公司之(已核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370001廢水處理程序暨製程流程圖、(審核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370001廢水處理程序暨230999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程序、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各1份(見108他3974號卷四第10至25頁)。
32、承恩公司之廢水處理程序流程圖(370001)1紙(見110偵10481號卷五第1556頁)。
3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109年3月24日偵查報告書1份暨所附109年3月23日嵩益砂石場與油羅溪之現場及空拍採證照片共16張(見109他1024號卷第3至12頁)。
3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09年5月5日農測供字第1099100299號函暨函附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坐標位置圖1紙、99年、100年、102年、103年、104年、106年、107年、108年度「新竹縣橫山鄉橫富段704、705、706、707、708、709、740、741、742地號土地及下方多筆未登記河川地」之放大航空照片9張(見109偵12468號航空照片卷宗第9至20頁)。
35、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0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嵩益公司)影本、109年1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新竹縣○○鄉○○街000 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代保管單(1立方米混凝土塊1466顆)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2至8頁)。
36、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0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邱煥欽)影本、109年1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00○0 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19至21頁)。
37、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00號搜索票(受搜索人王靖壹、梁議云)影本、109年1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24頁至反面、第28至29頁)。
38、被告王靖壹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對面車庫〈無門牌鐵皮屋〉)、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32至34頁)。
39、109年11月3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嵩益砂石場之履勘現場筆錄及指示事項1份暨現場勘查照片30張(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36至53頁)。
40、109年11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嵩益砂石場之督察紀錄、在空照圖及空拍照片上標註相關位置及當日開挖地點各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54至65頁)。
41、109年11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嵩益砂石場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8張)1份(見109警聲搜629號卷第25至31頁反面)。
42、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0月19日環水字第1093301629號函、109年11月3日「本縣橫山鄉油羅溪旁水利地堆置大量黃泥污染水體案」會勘紀錄及會勘簽到簿、109年10月12日水污染稽查紀錄暨稽查現場及定位照片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66至72頁)。
43、新竹縣政府109年9月24日府授環水字第1098658954號函暨函附嵩益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陳述意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73至74頁)。
44、新竹縣政府110年1月11日府授環水字第1108650210號函暨函附嵩益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陳述意見通知書1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月11日環水字第1103300051號函暨函附109年11月3日水污染稽查紀錄1份、稽查現場照片及污染地點定位座標圖共25張、109 年11月12日檢驗報告(檢測類別:放流水,採樣日期109年11月3日,採樣地點:繞流處)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38至146頁)。
45、新竹縣政府110年7月2日府授環水字第1108655614號函暨函附該府執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字號:00-000-000000號,受處分人嵩益公司)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87至88頁)。
46、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12日東地所測字第1092300709號函暨函附109年11月3日「橫山鄉橫富段122等地號」之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三第75、77頁)。
47、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10 年2月5日東地所測字第1100000744號函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29頁)。
48、109年11月3日拍攝之嵩益砂石場現場及開挖照片共24張(見109偵12468號卷一第6至11頁反面)。
49、108年3月至109年4月中台三廠再利用產品(混凝土摻料)流向追蹤彙整表及中台資源科技公司產品售後服務及滿意度調查洽談單、108年2月至109年3月中台資源科技公司品保混凝土摻料檢驗彙總報告、108年6月份桃園市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出玻纖樹脂產品詳細流向管制表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75至103頁)。
50、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108年1月至000年0月產品銷售流向明細表1紙、(嵩益砂石場)108年2月至109年8月收支明細統計表及108年2月至109年5月「中台」銷售數量、金額明細表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二第104至122頁)。
51、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108年1 月至000年00月產品銷售流向明細表1份(見110警聲搜25號卷第60、61頁)。
52、109年11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嵩益砂石場之履勘現場勘驗筆錄1份、X射線元素分析儀檢測資料12紙及提訊被告周德財前往嵩益砂石場之現場開挖照片8張(見109偵12468號卷三第16頁至反面、第21至28頁反面)。
53、被告周德財查扣手機內之對話內容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34張(見110偵10481號卷一第68至134頁)。
5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樣品送驗申請單(樣品特性:廢水〈砂石場〉,採樣日期109年11月3日,採樣地點各為:油羅溪和水利地交接處、沉澱池入流口、沉澱池出流口、油羅溪旁)、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水質水量樣品檢驗報告各4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2至7頁反面)。
5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樣品送驗申請單(樣品特性:廢棄物、污泥,採樣日期109年11月3日,採樣地點各為:油羅溪和水利地交接處、油羅溪旁、污泥曝乾床、A區土石方堆置區〈水泥塊〉、初砂池前方預鑄水泥塊、初沉池前方預鑄水泥塊2處)7份、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8份(A區土石方堆置區〈水泥塊〉有2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8至14頁反面、第25頁反面)。
56、新竹縣嵩益公司違反廢清法案-檢測報告彙整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5頁)。
5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109年11月27日樣品檢測報告(樣品特性:廢棄物、現場空白、運送空白,採樣時間109年11月11日,採樣地點:壩頂開挖7.8mm2處、壩頂開挖9mm、壩頂開挖9.5mm、玻纖暫置區表層2處、玻纖暫置區開挖第1斗2處、玻纖暫置區開挖石2處、2份未記載)12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6至21頁反面)。
58、109年12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嵩益砂石場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8張)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31至34頁)。
59、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09年12月24日東地所測字第1092300810號函暨函附109年12月22日「橫山鄉橫富段125、131、333、334、340、341、998地號」之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69、70頁)。
6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11月19日北區國稅竹東銷字第1091333463號函暨函附嵩益公司108年1月至109年8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三第82至131頁)。
61、永豐銀行作業處109年11月18日作心詢字第109111311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函附嵩益公司於該行申設二帳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份及104年11月12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之交易明細2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三第132至182頁)。
62、合作金庫銀行鶯歌分行109年11月20日合金鶯歌字第1090003675號函暨函附嵩益公司於該行申設帳戶自104年11月18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三第183至192頁)。
63、中台資源科技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與宇賢交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在108年2月至000年0月間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51至153頁)。
6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1月19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1102500981號函暨函附中台資源科技公司108年1月至109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107至112頁)。
6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0年1月22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1101112149號函暨函附宇賢交通公司108年2月至109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8年2月至109年5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各1份( 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117至142頁反面)。
6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10年2月2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1102501979號書函暨函附新宇賢砂石實業公司108年1月至109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104至142頁)。
6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0年2月3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1102143530號函暨函附遠賢交通公司108年1月至109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1至17頁)。
68、110年1月22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之履勘現場筆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2頁)。
69、110年1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之督察紀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70至73頁反面)。
70、本院110 年聲搜字第2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中台資源科技公司)影本、110年1月22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桃園市○○區○○里○○路000 號、326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144至152頁)。
71、中台資源科技公司產品混凝土摻料於108年1月至110年1月之出貨紀錄明細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38至58頁)。
72、中台資源科技公司108年3月19日至109年6月24日之收款明細表(客戶簡稱:嵩益、昇總企業)1紙及該公司匯款予宇賢交通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整批跨行通匯影本16紙(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241至245頁)。
73、自證人鄭人彰手機擷取其與被告周德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5至23頁≒109偵12468號卷六第61至69頁)。
74、108年7月24日桃園市處理機構資源化流向追蹤現場查核表(機構名稱: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108年7月29日桃園市污泥及集塵灰資源化產品使用事業現場訪查表(機構名稱:嵩益公司)、108年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查核輔導計畫玻璃纖維資源化流向查核紀錄(對象: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含照片18張)各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25至28頁反面)。
75、嵩益砂石場現場照片37張及中台資源科技公司108年6月28日開立予嵩益公司統一發票、嵩益公司(代表人周德財)與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代表人鄭光傑)在108年1月21日簽訂之混凝土摻料資源化產品合作契約翻拍照片2張(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29至67頁)。
76、108年2月23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民營處理機構巡查紀錄表(機構名稱: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二廠、三廠)2份及照片共33張(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69至72頁)。
77、109年2月25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民營處理機構巡查紀錄表(機構名稱: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二廠)及輔導建議事項表各2份暨照片共56張(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74至77頁反面、第80至83頁反面)。
78、109年9月26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民營處理機構巡查紀錄表(機構名稱: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二廠、三廠)2紙(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78、79頁)。
79、108年11月12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民營處理機構巡查紀錄表(機構名稱: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二廠)2份及照片共57張(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84至89頁反面)。
8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3月3日環署督字第1101026666號函暨函附110年1月22日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7張、品管測試結果及申請許可文件登載抗壓強度試驗方法翻拍照片5張)1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3日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樣品特性:產品,採樣時間:110年1月22日,採樣地點各為:1F產品貯存區〈散裝〉、1F混料完出口、1F壓濾機出口B線、壓濾機出口A線、3F產品貯存區)5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154至165頁)。
8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1月30日108-109年高技術性污染稽查及偵測科技工具操作委託服務工作檢測報告書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七第193至221頁)。
8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2月9日環署督字第1101018434號函暨函附同署98年2月3日環署廢字第0980009960號函、97年11月17日環署廢字第0970084661號函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26至28頁反面)。
83、108年1月至109年12月嵩益公司-申報高分子聚合物(polymer)使用量及污泥產出量彙整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廢棄物月申報資料、製程設施、用水來源及原廢(污)水申報表各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18至20頁、110警聲扣2號卷第193、194頁)。
8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09年12月24日保七三大一中刑字第1090007126號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45頁)暨函附:
85、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93號搜索票(受搜索人承恩企業公司)影本、109年12月22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46至50頁)。
86、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93號搜索票(受搜索人承恩企業公司)影本、109年12月22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筆錄(執行處所:桃園市大溪區中庄段168、169、171、172、173、174、176、202、207、211、215、218、79地號土地〈大溪場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各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52至56頁)。
87、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93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台原碎石企業公司)影本、109年12月22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筆錄(執行處所:新北市鶯歌區橋子頭一段1150等45筆相連土地)、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各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58至63頁)。
88、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93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劉于誠)影本、109 年12月22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筆錄(執行處所:桃園市○○區○○里0鄰○○○街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64至67頁)。
89、109年12月22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台原碎石企業公司(即台原碎石場)及承恩企業公司大溪場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履勘現場筆錄2份(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82至83頁反面)。
90、109年12月22日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中庄調整池旁)土地(即承恩企業公司大溪場址部分地號)之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1份及稽查現場開挖照片47張(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170至176頁)。
91、109年12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台原碎石企業公司(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鶯歌區橋子頭一段1491等45筆地號土地)之督察紀錄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108至112頁反面)。
92、109年12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桃園市大溪區中庄段79、168、169、171-174、176、202、207、211、215、218地號等土地(即承恩企業公司大溪 場址)之督察紀錄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113至11 6頁
反面)。
93、109年12月22日在承恩企業公司大溪場址(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指界開挖之現場照片28張(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177至183頁反面)。
9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110年9月10日製作之王靖壹等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案址處蒐證照片1冊(外放)。
95、證人戴春楠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節本共4份(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161至164頁)。
96、證人莊應增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3份(見108他3974號卷三第166至171頁)。
97、梁議云與昇總企業公司(代表人周德財)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限:108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一第58至59頁)。
98、109年8月30日至11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嵩益砂石場之督察紀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一第60至72頁)。
99、嵩益公司109年6月21日至8月19日土油砂出貨統計表暨證人蕭雪花手寫之進出土油砂重量計算資料及手寫筆記本內容之翻拍照片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一第110至122頁)。
100、被告周德財指認黃俊雄相片資料1紙(見109偵12468號卷三 第29頁)。
10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09年12月4日北工產字 第1090016558號函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35頁至反面 )。
102、109年12月22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承恩企業公司 (桃園市○○區○○○路000號,即承恩砂石場)之履勘現 場筆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84頁)。
103、109年12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 隊在承恩砂石場之督察紀錄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
稽查工作紀錄表各1份暨稽查現場照片12張(見109偵12468 號卷四第98至107頁≒110偵10481號卷五第1397至1408頁〈 督察紀錄〉≒110警聲扣2號卷第119至124頁反面〈督察紀錄含 現場照片6張〉)。
104、107年4月7日自「昇總」載運土油砂至「晶鴻」之拖車聯單 翻拍照片1張(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122頁)。
10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108年11月26日陳報 單暨檢附108年11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簿、農田整地案件現 場紀錄表、現場人員訪談紀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9張(見1 09偵12468號卷四第152至155頁、109警聲搜675號卷第150 至152頁)。
10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108年12月20日陳報 單暨檢附108年12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簿、108年12月12日 農田整地案件現場紀錄表、現場人員訪談紀錄表各1份及現 場照片10張(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156至160頁)。
107、109年12月4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大溪區中庄段202、 174、172、168、169、218、215、171、211、207地號(即 承恩企業公司大溪場址部分地號)土地之環境稽查工作紀
錄表1 份及稽查現場照片17張(見109偵12468號卷四第184 至186頁)。
108、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0年1月7日新北樹地測字第110614 0279號函暨函附109年12月22日「新北市○○區○○○○段0000○ 地號」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表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2 4至126頁)。
109、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產品混凝土摻料之榮工大發環保股 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日檢測報告、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1月8日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各1份(見109偵12 468號卷六第18頁至反面)。
110、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販售廢玻璃纖維予各家業者之價格 及補貼運輸費用手寫明細表1紙(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19 頁)。
111、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000年0 月00日出貨單及地磅記錄單 (出貨混凝土摻料予嵩益公司)共3紙(見109偵12468號卷 六第20頁)。
112、證人鄭光傑提出其於108年1月25日及3月19日至嵩益砂石場 勘查之現場照片共11張(見109 偵12468號卷六第21至24頁 )。
113、證人鄭光傑提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1月24日、11 月16日發佈之環保新聞列印頁面1紙(見109偵12468號卷六 第30頁)。
114、證人鄭人彰在嵩益砂石場空拍照片上標註玻璃纖維存放區 範圍之圖示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59、60頁)。
11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月28日環署廢字第1020009551號 函列印頁面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74頁至反面)。
116、屏東縣政府環保局109年11月13日發佈之澄清新聞列印頁面 1紙(見109偵12468號卷六第95頁)。
117、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12日環業字第1100002789 號函、110年3 月25日環業字第1103400768號函暨函附經該 局同意備查之嵩益公司110年3月「緊急應變計畫書」各1份 (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167頁、第172至183頁)。
11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4月23日環署督字第1101050202號 函暨函附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109年12月22日在 承恩砂石場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5張)、108年1月至10 9年12月承恩企業公司-申報高分子聚合物(Polymer)使用 量及污泥產出量彙整表、廢棄物月申報資料及廢(污)水
(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 1至16頁)。
11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5月20日環署督字第1101064444號 函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46頁)。
120、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5月17日環業字第1103401248 號函暨函附該局110年5月12日在嵩益砂石場之稽查工作紀 錄1份及現場稽查照片8張、經該局同意備查之110年5月嵩 益公司「緊急應變計畫書執行成果」1份(見109偵12468號 卷九第47至70頁)。
121、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5日環業字第1103400768 號函暨函附經該局同意備查之110年3月嵩益公司「緊急應 變計畫書」、110年2月19日在嵩益砂石場之稽查工作紀錄 各1份及現場稽查照片4張暨空照圖定位資料2紙(見109偵1 2468號卷九第70頁反面至85頁)。
122、嵩益公司109年8月17日竹縣環排許字第00000-00號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1份(見109偵1 2468號卷九第91至102頁反面)。
123、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19日環業字第1103402271 號函暨函附110年4月嵩益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初 稿-尚有資料未完成調查補正)、該局110年8月12日在嵩益 砂石場之稽查工作紀錄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167 至236頁)。
124、嵩益公司(負責人梁議云)與陽光城市○○○○○○○○○○○○○000○ 0○00○○○○○○○○○○○○○路○○○○○○0○○○000○00000號卷九第242、 243頁)。
125、證人梁議云持用手機內之聯絡人資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109偵13821號卷第135至146頁反面) 。
126、109年12月2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新竹縣竹東鎮 陳寶琳會計事務所之履勘現場筆錄1份(見109偵13821號卷 第184頁)。
127、109年12月24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桃園 市○○區○○段000○000地號等之土地勘查表及使用現況略圖各 1 份、現況照片10張(見110偵2772號卷第77至81頁 )。
128、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暨169 、171、207、211地號之地籍圖查詢資料、承恩企業公司名 下及周圍土地之地籍圖各1份(見110偵2772號卷第8 2至83頁)。
129、108年10月25日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 場勘查紀錄表1紙及空照圖1張(見110偵3400號卷第16頁至 反面)。
130、被告周德財各與彭淑媚、徐呂麗琴、莊運達、莊應增及莊 應隆、莊仁禮、莊仁生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共6份(見11 0偵3400號卷第34至39頁反面)。
13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109年11月11日台財 產中新一字第10916022060號函暨函附土地勘查表-使用現 況略圖1份、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繳款通知書之繳款人收執 聯及各期使用補償金計算表共10份(見110偵3400號卷第77 至98頁)。
132、109年12月22日在承恩砂石場之蒐證照片9張(見110偵1048 1號卷二第327至331頁)。
133、證人蔡貴財在嵩益砂石場空拍照片上指出其工作範圍及對 現場照片之說明1份(見110偵10481號卷二第349至354頁、 第347頁)。
134、證人魏運全在嵩益砂石場空拍照片上指出其工作範圍1紙( 見110偵10481號卷二第360頁)。
135、證人范振福在嵩益砂石場空拍照片上指出辦公室、成品區 及原料區位置1紙(見110偵10481號卷二第366頁)。
136、證人陳進登在嵩益砂石場空拍照片上指出其工作地點1紙( 見110偵10481號卷二第373頁)。
137、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4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陳寶琳記帳及 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影本、109年12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新竹縣○○鎮○○ 街000巷00弄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10偵10481 號卷五第1300至1305頁)。
138、109年11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 隊在嵩益砂石場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6張)1份(見110 偵10481號卷五第1367至1375頁)。
139、新北市鶯歌區橋子頭一段1150、1152、1154、1155、1156 、1157、1160、1161、1162、1163、1164、1165、1314、1 315、1491、1492、1493、1494、1495、1496、1512、1513 、1514、1515、1516、1517、1518、1519、1520、1521、1 522、1523、1524、1531、1532、1533、1535、1153、1159 、1166、1167、1169、1170、1490、1313地號之土地建物 查詢資料各1份(見110偵10481號卷六第1717至1826頁)。
14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偵查佐 楊千慧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109警聲搜58 3號卷第4至11頁)。
141、109年5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 在嵩益砂石場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5張)1份(見109警 聲搜583號卷第25至27頁)。
14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9年6月3日(109)環檢一 字第2007號檢測報告(檢測類別:Dioxins,採樣日期109 年5月5日,採樣地點:橫山鄉油羅溪旁)1份(見109警聲 搜583號卷第29頁至反面)。
14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9年5月20日(109)環檢一 字第2006號檢測報告及附件(檢測類別:廢棄物樣品,採 樣日期109年5月5日,採樣地點:橫山鄉油羅溪旁)1 份( 見109警聲搜583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
14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9年6月3日(109)環檢一 字第2226號檢測報告及附件(檢測類別:廢棄物樣品,採 樣日期109年5 月18日,採樣地點:新竹縣○○鎮○○○段00000 地號)1份(見109警聲搜583號卷第32至34頁反面) 。
145、109年6月2日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 在嵩益砂石場之稽查督察紀錄1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 環境檢測機構109年6月16日樣品檢測報告(樣品特性:廢 棄物,採樣時間109年6月2日,採樣地點:新竹橫山嵩益〈 報告誤載為高益〉砂石後方)、同署環境檢驗所109年6月29 日(109)環檢一字第2472號檢測報告及附件各1份(見109 警聲搜583號卷第35至37頁反面)。
146、被告王靖壹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見109警聲搜583號卷第105至108頁反面)。
147、證人梁議云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見109警聲搜583號卷第109至111頁)。
148、被告周德財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見109警聲搜583號卷第111頁反面至113頁)。
149、109年10月14日嵩益砂石場空拍蒐證照片共6張(見109警聲 搜583號卷第119、120頁、第160頁)。
150、109年7月2日、7月6日、9月3日及10月8日嵩益砂石場蒐證 照片共22張(見109警聲搜583號卷第125至135頁)。
15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偵查佐 楊千慧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109警聲搜67 5號卷第4至13頁反面)。
152、109年12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 隊在台原碎石企業公司(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5張)1份(見109警聲搜67 5號卷第29至32頁)。
153、109年12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 隊在台原碎石企業公司(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之督察紀錄1份(見109警聲搜675號卷第33至36頁) 。
154、承恩企業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1份(見109警聲搜6 75號卷第127至130頁反面)。
155、承恩企業公司107-109年聯單申報資料1份(見109警聲搜67 5號卷第132至133頁反面)。
156、107年1月至109年11月承恩企業公司廢(污)水(前)處理 設施操作申報表、廢棄物月申報資料暨申報藥劑及污泥量
彙整表各1份(見109警聲搜675號卷第134至137頁)。
157、109年5月21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承恩砂石場之環境 稽查工作紀錄表1份及現場照片46張(見109警聲搜675號卷 第138至142頁反面)。
158、109年7月22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承恩砂石場之環境 稽查工作紀錄表1份及現場照片9張(見109警聲搜675號卷 第143至144頁反面)。
159、宇賢交通公司(負責人黃興龍)與嵩益公司(負責人梁議 云)在108年12月1日簽訂之買賣合約書1份、宇賢交通公司 (負責人黃興龍)與品鑫工程公司(負責人徐建忠)在108 年12月1日簽訂之運輸委託合約書及108年11月15日簽訂之 買賣合約書各1份(見109警聲搜675號卷第161至163頁)。
160、109年12月2日在台原碎石企業公司之蒐證照片5張(見109 警聲搜675號卷第178至180頁)。
161、109年12月10日在承恩企業公司大溪場址(桃園市○○區○○段 000地號等13筆土地)之蒐證照片8張(見109警聲搜675號 卷第181至184頁)。
162、台原碎石企業公司109年12月4日蒐證照片6張暨109年5月及 11月13日空拍照片共2張(見109警聲搜675號卷第185至188 頁)。
163、109年11月3日在嵩益砂石場之蒐證照片共8張(見109警聲 搜675號卷第190頁、110警聲搜25號卷第122至123頁)。
164、109年12月10日在承恩砂石場之蒐證照片2張(見109警聲搜 675號卷第223頁)。
16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警員賴 怡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110警聲搜25號 卷第4至10頁反面)。
166、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1份(見11 0警聲搜25號卷第64至70頁)。
167、中台資源科技公司三廠之桃園市政府府環事字第108029460 2號、108桃廢處字第0066-4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及附表、 附錄1份(見110警聲搜25號卷第71至82頁)。
168、中台資源科技公司開立予嵩益公司(108年2月至109年5月 )及昇總企業公司(108年7月至109年4月)之統一發票共2 6紙(見110警聲扣2號卷第146至158頁反面)。
169、宇賢交通公司在108年2月至109年5月開立予中台資源科技 公司之統一發票20紙(見110警聲扣2 號卷第159至168頁反 面)。
170、承恩企業公司(負責人梁議云)與嵩益公司(負責人梁議 云)在106年9月1日、107年1月1日簽訂之砂石原料買賣協 議書各1紙(見109偵14396號卷第25、31頁)。
171、承恩企業公司(負責人梁議云)與長泰土木包工業公司( 負責人張新進)在106年12月19日簽訂之砂石買賣合約書1 紙(見109偵14396號卷第26頁)。
172、洪丁茂與精工采工程公司在106年5月28日簽訂之材料買賣 合約書1份(見109偵14396號卷第27、28頁)。
173、承恩企業公司(負責人梁議云)與財嘉昌公司(負責人李 文生)在106年7月20日簽訂之砂石買賣合約書1紙(見109 偵14396號卷第29頁)。
174、治基工程開發公司(負責人鄭翰力)與金新豐公司(負責 人林敏桂)在104年11月1日簽訂之買賣合約書1紙(見109 偵14396號卷第29頁反面)。
175、金新豐公司(負責人林敏桂)與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熟訓 祖(負責人鍾芳圳)在106年2月9日簽立之砂石買賣合約書 1紙(見109偵14396號卷第30頁)。
176、承恩企業公司(負責人梁議云)與正岳營造公司(負責人 莊傑麟)在108年5月1日簽訂之買賣合約書1紙(見109偵14 396號卷第32頁)。
177、大拓實業公司(負責人藍奕杰)與承恩企業公司(負責人 梁議云)在108年11月15日簽訂之砂石買賣合約書1紙(見1 09偵14396號卷第33頁)。
178、承恩企業公司(負責人梁議云)與遠嘉實業公司(負責人 周文彬)在109年5月1日簽訂之買賣合約書1紙(見109偵14 396號卷第34頁)。
179、蔡承軒與承恩企業公司(負責人梁議云)在109年5月8日簽 訂之砂石買賣合約書1紙(見109偵14396號卷第35頁)。
180、威肯實業公司(負責人藍奕杰)與承恩企業公司(負責人 梁議云)在109年6月30日簽訂之砂石買賣合約書1紙(見10 9偵14396號卷第36頁)。
181、宜鑫營造公司(負責人陳萬松)與承恩企業公司(負責人 梁議云)在109年9月23日簽訂之砂石買賣合約書1紙(見10 9偵14396號卷第37頁)。
182、遠賢交通公司109年2月、108年9月至11月向承恩企業公司 請款之運輸明細表各1 份(見109偵14396號卷第38至113頁 反面)。
183、被告邱煥欽提出承恩企業公司109年1月至12月之相關申報 資料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22至29頁)。
184、被告王靖壹提出之110年8 月嵩益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書 」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十第2至48頁反面)。
184-1、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6日環業字第1123401570 號函暨函附112年6月21日嵩益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書 妥善處理文件(含環境復原驗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成
果)」第二次審查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附件、簽到表1 份
(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53至158頁)。
184-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12年6月14日北工產 字第1120007481號函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59頁) 。
184-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12年9月6日北工產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112年8月31日會勘紀錄及簽到 簿、樁位測量套繪圖、現場照片各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
二第169至181頁)。
184-4、嵩益公司廢棄物處置歷程表暨所附新竹縣政府及該府環 境保護局與嵩益公司間就清理處置本案廢棄物之公文書
函等往返文件各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7至75頁) 。
184-5、110年5月嵩益公司「緊急應變計畫書執行成果」1份(見 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77至108頁)。
184-6、113年2月嵩益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之驗證計畫書(修 正版)」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109至138頁)。
184-7、嵩益公司清理處置本案廢棄物之費用支出表暨相關單據 各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227至581頁)。
185、新竹縣政府111年9月8日府地用字第1110065454號函暨函附 109年1月6日府地用字第1084214210號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 案件處分書之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一第309、311 頁)。
186、新竹縣政府111年9月28日府地用字第1110067266號函暨函 附中華民國郵政110年1月26日交寄大宗限時掛號/掛號/快 捷郵件函件執據【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一第31 9、321頁)。
187、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3日環業字第1120010757 號函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93、194頁)。
188、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21日環業字第1133400704 號函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343、344頁)。


★中庄場址部分
1、109年10月15日桃園市○○○○○○○○○○區○○路0000巷 ○○○區○○段000地號)之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1份及稽查現場照 片27張(見109偵13821號卷第79至83頁≒稽查現場放大照片25 張見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5至29之1頁)。
2、109年10月8日至12日進出車號車籍資料總表及109年10月9日 至12日進出車斗車籍資料總表各1份暨車牌照片及車籍、公司 基本資料共53紙(見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29之2至4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於109年8月26日至10 月9日間之舉發資料1 份(見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69頁至反 面)。
4、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4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鍚鋒企業公司、 致懋營造公司)影本、109年12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0 0巷000弄00號〈中庄場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1 0偵10481號卷五第1254至1258頁)。
5、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4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梁議云、林瑜渲 、王聖翔、鑽益砂石公司)影本、109年12月2日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10偵10481 號卷五第1275至1280頁)。
6、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4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邱煥欽)影本、1 09年12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 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車號000-0000號車輛扣得)及被告邱煥欽出具之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各1份(見110偵10481號卷五第1291至1296頁 、第1299頁)。
7、109年12月2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桃園市○○區○○路0 000巷000弄00號(即中庄場址)之履勘現場筆錄1 份( 見109偵13821號卷第185頁至反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12月22日履勘現場筆錄。
(卷內尋無該份資料)
8、109年10月10日至12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 區督察大隊在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 之督察紀錄1份(見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80至84頁)。
9、109年12月2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中庄場址之環境稽查 工作紀錄表1份暨採樣位置平面圖及現場開挖照片共69張(見 109偵12468號卷十第61至69頁反面≒彩色現場開挖照片68張見 109偵13821號卷第113至118頁反面)。
10、109年12月2日現場履勘及扣押證物照片共13張(見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85至94頁)。
11、109年12月2日在中庄場址開挖之蒐證照片88張(見109偵13821號卷第162至183頁反面=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95至144頁,其中開挖第17、19、21點照片均重複而未列入計算張數)。
12、承恩企業公司名下及周圍土地之地籍圖、大溪區中庄段79、167、168、169、171、172、173、174、176、202、207、215、218、211地號之土地登記資料各1份暨蒐證照片6張(見109 偵12468號卷四第59至80頁、110偵10481號卷六第1844頁)。※地籍圖與土地登記資料應與中庄場址無關
13、被告邱煥欽持用手機與林瑜渲(即「林雨萱」)、王靖壹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聯絡人資訊暨相簿內大溪區大鶯段996地號施工情形相片等翻拍照片共76張(見109偵13821號卷第35至53頁反面)。
1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10年2月5日農測供字第1109100123號函暨函附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坐標位置圖2紙、107年、108年度「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中庄段79等地號土地」之放大航空照片4張(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18至25頁=109偵12468號航空照片卷宗第1至8頁)。
15、宗營環保工程公司-宗營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尊弘環保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34至43頁反面)。
16、尊弘環保公司於109年9、10月間載運砂質壤土料、混凝土PC塊至「宜佳」之磅單彙整紀錄明細1份及過磅單4紙(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47至49頁、第54、55頁)。
17、宜佳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呂連嘉)與尊弘環保公司(負責人俞辰福)在109年8月13日簽訂之磚、土買賣契約書(工程地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等4筆)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50至53頁)。
18、尊弘環保公司109年9、10月產品銷售流向量申報資料2 紙(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56、57頁)。
19、110年2月23日在尊弘環保公司之產品(B2-2、B5)樣態採證照片4張(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58頁至反面)。
20、110年2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尊弘環保公司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11張)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59至62頁)。
21、110年2月24日在宗營環保工程公司之產品(B5、B2-3)樣態採證照片10張(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95至97頁)。
22、110年2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宗營環保工程公司-宗營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6張)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98至101頁)。
23、證人詹春長手寫宗營環保工程公司「B5、B2-3」產品在108、109年進最終填埋場數量之彙整資料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107頁至反面)。
24、宗營環保工程公司簽立之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契約書5份及剩餘土石方委託處理合約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契約書各1份(見110偵10481號卷三第735至752頁)。
25、宜佳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呂連嘉)與宗營環保工程公司(負責人詹春長)在109年9月10日簽訂之砂土買賣契約書(工程地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等4筆)及切結書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116至117頁反面、第127頁)。
26、宗營環保工程公司於109年9、10月間載運管路砂土(磚、土)至「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彙整明細暨聯單及出貨單資料1 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128至148頁反面)。
27、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10年1月11日溪地測字第1100000256號函暨函附109年12月22日「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桃園市大溪區中庄段79、92、167-175、202、215、218、219地號」之土地測量成果圖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五第132至134頁)。
28、江浚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之109年9月、10月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收容處理」及「再利用處理」紀錄表共5份(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10至17頁)。
29、江浚實業公司(負責人吳典璟)與祐立資源再利用公司(負責人黃淑華)在109年5月7日簽訂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合約書1份(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18至21頁)。
30、宜佳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呂連嘉)與江浚實業公司(負責人吳典璟)在109年8月26日簽訂之磚、土買賣契約書(工程地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等4筆)1份(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23至26頁)。
31、110年1月29日在江浚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之採證照片10張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江浚實業公司-江浚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之督察紀錄(含現場照片6張)1份(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30至36頁≒110年1月29日採證照片編號3有被告手寫說明見110偵10481號卷一第272至276頁)。
32、江浚實業公司-江浚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之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再利用機構)、許可資料查詢(清除機構)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各1份(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39至48頁)。
33、江浚實業公司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臺北市廢乙清字第0075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附表、附錄1份(見110偵10481號卷一第230至235頁)。
34、被告吳典璟手寫於109年9月14日至10月27日間載運磚土至中庄場址之車號及數量彙整資料1份(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27至29頁)。
35、江浚實業公司109年9月14日至10月27日之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回填地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等4筆〈大鶯1320巷內等〉,載運內容及代碼:B5、B2-3、B2-1或空白)90紙(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84至173頁=110偵10481號卷六第1847至1892頁〈正本〉)。
☆【前揭編號35.證據亦為被告江浚實業公司及吳典璟暨其辯護人出證,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7至62頁。】
36、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29日就江浚實業公司違法處置營建混合物發布之新聞稿列印頁面1紙(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60頁至反面)。
37、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擷取109年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載運物品至中庄場址傾倒之錄影截圖畫面1份(見110偵2035號卷二第9、33、44、55、90至91、115、124、157至158、184、196至197頁)。
3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8月13日環署督字第1101113086號函暨函附109年10月13日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蒐證錄影擷取畫面18張、內政部營建署110年3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1100009316號函、行政院86年12月31日台86內字第52109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3月4日環署廢字第0980016496號函、內政部營建署104年7月6日營署綜字第1043040315號函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129至139頁反面)。
39、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110年9月10日製作之王靖壹等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案址處蒐證照片1冊(外放)。
40、桃園市政府109年5月26日府都建施字第1090128109號函、109年4月28日府都建施字第1090103863號函、109年2月15日府都建照字第1090034812號函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八第122至126頁)。
4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5月31日環署督字第1101063222號函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152頁至反面)。
42、宜佳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呂連嘉)之基本資料及建築履歷暨109年承造案件列表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160頁至反面)。
43、建造執照號碼(109)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溪00170號、基地地號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倉儲設施新建工程資料1 紙暨109年2月14日建照執照及附表(起造人鍚鋒企業公司及鑽益砂石公司)1份(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161 頁、卷十第72頁至反面、第74頁反面至75頁反面)。
44、鍚鋒企業公司(負責人梁議云)、鑽益砂石公司(負責人林瑜渲)與宜佳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呂連嘉)在109年3月簽訂之倉儲新建工程契約書(工程地點: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等4筆)1份及109年3月11日估價單1紙(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248至252頁)。
45、內政部營建署107年8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71261749號函及附件、路盛實業公司之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桃園市政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相關文件、再生回收設備說明照片各1份(見109偵12468號卷十第79至99頁)。
46、承恩-榮工107年9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損益表、承恩企業公司109年5月20日轉帳傳票各1份暨鑽益砂石公司、宇賢交通公司、昇總企業公司、嵩益公司/鍚鋒企業公司(晶鴻)、壹賢交通公司(遠賢)請款單數紙及該等公司開立予承恩企業公司之統一發票數紙;
承恩企業公司支付鑽益砂石公司、宇賢交通公司、昇總企業公司、嵩益公司、壹賢交通公司之支票數紙(見109偵13821號卷第10至26頁)。
47、鍚鋒企業公司及鑽益砂石公司名下及周圍土地之地籍圖1份(見109偵13821號卷第33頁≒110偵10481號卷六第1679頁)。
48、被告卓錦宗指認被告邱煥欽即為「小邱」及指認中庄場址現場之照片共6張(見109偵13821號卷第85頁至反面)。
49、證人梁議云持用手機內之聯絡人資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109偵13821號卷第135至146頁反面)。
50、力翰實業公司、千弘環保公司、台成交通公司、永昌貨運公司、江浚實業公司、宏國環保公司、原興貨運公司、尊弘環保公司、鑫茂建材公司等9間清除機構之許可資料查詢共9份(見109偵13821號資料卷第50至63頁反面)。
51、被告吳典璟110年1月2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10被告邱煥欽即為「小邱」)1份(見110偵2035號卷一第37至38頁)。
52、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1紙及土地範圍照片1張(見110偵2772號卷第41、42頁)。
53、110年1月15日拍攝之大溪區大鶯段1003、1005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照片16張暨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及地籍空照圖1張(見110 偵2772號卷第47至50頁)。
54、桃園市○○地○○○○000○0○00○○○○區○○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見110偵2772號卷第51頁至反面)。
55、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國土系統地籍圖及地籍空照圖列印頁面1份暨988地號之地籍圖查詢資料1紙(見110偵2772號卷第61至63頁)。
56、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紙(見110偵2772號卷第64至66頁)。
57、109年12月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之土地勘查表1份及使用現況略圖1紙、現況照片12張(見110偵2772號卷第70至76頁)。
58、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與鍚鋒企業公司(代表人梁議云)在103年11月20日、106年12月9日各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1份暨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各1紙(見110偵2772號卷第88至92頁)。
59、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見110偵2772號卷第126頁)。
60、被告鍾宜光指認109年10月8日及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車頭車號000-0000號、車尾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0張(見110偵10481號卷一第305至309頁)。
61、證人潘威宏指認109年10月8日及12月2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8張(見110偵10481號卷三第820至823頁)。
62、證人吳榮指認109年12月2日、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2張暨109年9月24日請款單照片1紙(見110偵10481號卷三第835至841頁)。
63、證人吳榮110年1月2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9被告卓錦宗為怪手司機)1份(見110偵10481號卷三第842至844頁)。
64、證人廖清華指認109年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車號000-00號砂石車)、12月2日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1張暨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式樣照片1紙(見110偵10481號卷三第855至860頁、第864頁下方)。
65、證人盧志勝指認109年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順祥交通公司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12月2日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2張暨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式樣照片1 紙(見110偵10481號卷三第872至877頁、第878頁下方)。
66、證人孫翊瑋指認109年10月8日及12月2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8張暨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式樣照片1紙(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890至894頁)。
67、證人張建民指認109年12月2日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8張(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905至908頁)。
68、證人黃政綸指認109年10月8日、12月2日及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原興貨運公司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5張暨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式樣照片1 紙(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920至927頁、第928頁下方)。
69、證人黃政綸110年1月2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9被告卓錦宗為怪手司機、編號10被告邱煥欽為現場人員)1份(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929至931頁)。
70、證人劉紋𢖍指認109年10月8日及12月2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8張暨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及估價單式樣照片1紙(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940至943頁、第944頁下方)。
71、證人劉紋𢖍110年1月2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10被告邱煥欽為現場人員)1份(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946至948頁)。
72、證人黃子祥指認109年12月2日、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2張暨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式樣照片1紙(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960至964頁、第965頁下方、第967頁)。
73、證人黃子祥110年1月2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9被告卓錦宗為怪手司機)1份(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968至970頁)。
74、證人陳澤仁指認109年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千弘公司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12月2日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等蒐證照片共13張暨109年9月29日請款單照片1紙(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978至984頁)。
75、證人陳澤仁110年1月2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3被告王靖壹、編號9被告卓錦宗為怪手司機、編號10被告邱煥欽即為「小邱」)1 份(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985至987頁)。
76、證人黃增坤指認109年10月8日、12月2日及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宏國環保公司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6張暨109年9月24日請款單及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式樣照片2 紙(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10至1017頁、第1021頁、第1022頁下方)。
77、證人黃增坤110年1月2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10被告邱煥欽)1 份(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18至1020頁)。
78、證人唐榮明指認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及估價單式樣照片1紙暨109年12月2日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8張(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33頁下方、第1045至1048頁)。
79、宗營環保工程公司之許可資料查詢(清除機構)1紙(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35頁)。
80、證人游健強指認109年12月2日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8張(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57至1060頁)。
81、證人黃國誌指認109年10月8日及12月2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8張(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71至1074頁)。
82、證人黃國誌110年1月2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10被告邱煥欽)1 份(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75至1077頁)。
83、證人鄭緯指認109年10月8日、12月2日及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2張(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85至1090頁)。
84、證人鄭緯110年1月2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10被告邱煥欽)1 份(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091至1093頁)。
85、證人張禧璁指認109年10月8日及12月2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8張(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100至1103頁)。
86、證人江荷政指認109年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台成交通公司車號000-00號砂石車)、12月2日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6張暨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式樣照片1紙(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109至1116頁、第1125頁下方)。
87、證人陳易騰指認109年12月2日、10月12日【應為10月13日】(台成交通公司車號000-00號砂石車)及10月8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共12張暨車輛運送證明文件式樣照片1紙(見110偵10481號卷四第1134至1139頁、第1146頁下方)。
88、110年2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在路盛實業公司之督察紀錄1份(見110偵10481號卷五第1465至1477頁)。
89、大溪區大鶯段987-992、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資料各1份(見110偵10481號卷六第1680至1714頁)。
90、被告王靖壹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109警聲搜583號卷第105至108頁反面)。
91、證人梁議云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109警聲搜583號卷第109至111頁)。
9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偵查佐楊千慧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109警聲搜629號卷第5至13頁反面)。
93、109年9月3日在大溪區大鶯路1320巷(大溪區大鶯段996地號)之蒐證照片6張(見109警聲搜629號卷第34至35頁)。
94、桃園市○○○○○○○○○000○00○0○○00○0○○00○00○○○○區○○路0000巷○○○區○○段000地號)之蒐證照片共17張(見109警聲搜629號卷第36至40頁)。
95、被告卓錦宗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109警聲搜629號卷第114至115頁)。
96、109年12月2日在中庄場址之蒐證照片2張(見109警聲搜675號卷第191頁)。
97、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8日桃環事字第1120033672號函、鍚鋒企業公司112年8 月30日鍚鋒112字第083001號函、112年8月18日鍚鋒112字第081801號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28日桃環事字第1120073794號函各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61至168頁)。
98、鍚鋒企業公司廢棄物處置歷程表暨所附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鍚鋒企業公司間就清理處置本案廢棄物之公文書函等往返文件各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139至225頁)。
99、鍚鋒企業公司清理處置本案廢棄物之費用支出表暨相關單據各1份(見本院刑事陳報狀卷第227、583至623頁)。
100、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 日桃環事字第11200855 11號函(主旨:…,經查清理義務人尚未清理完成,…)1 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91、192頁)。
101、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6日桃環稽字第1130017864 號函1份(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233、234頁)。

★本案犯罪所得相關資料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之犯罪所得計算等彙整資料1份(見10 9偵12468號卷七第223至239頁)。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28 日提出不法利得計算之簡報資料及所附台灣曼寧工程顧問公 司110年7月28日不法利得計算疑義分析說明之簡報大綱各1份 (見109偵12468號卷九第103至118頁反面)。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9月24日環署督字第1101129839號函 暨函附「嵩益公司及其相關企業案查處報告及不法利得計算 結果報告書」2冊(見109偵12468號卷十第58頁、外放)。
4、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號刑事裁定(受扣押人為被告王靖壹 ,扣押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新臺幣1163萬2412元)、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2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 0019584號函(已扣押新臺幣1163萬2412元)各1份(見110偵 10481號卷五第1147至1149頁、第1152頁)。
5、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警員賴怡 旋000年0月0日出具之聲請裁定扣押偵查報告1份(見110警聲 扣2號卷第3至5頁)。

參、物證:
一、「油羅溪的傷影像0000000」光碟1片(置於108他3974號卷二後附存放袋內)。
二、「109.11.03現搜照片」、「手機照片」、「109.11.3履勘」光碟各1片(置於109偵12468號卷七後附存放袋內)。
三、「北督認定清運中庄進場車輛109/10/13」、「進場司機蒐證資料嵩益公司中庄場」光碟各1片(置於109偵12468號卷九後附存放袋內)。
四、光碟1袋(置於外放之110年9月10日保七三大一中刑偵字第1100005446號公文封內)。

肆、被告供述:
一、被告王靖壹下列供述:
①0000000 警詢:108他3974號卷二第36至39頁 =110偵10270號卷第5至8頁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2至5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一第1至8頁
=109警聲搜629號卷第84至87頁反面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13至15頁 =109警聲搜629號卷第76至80頁
③0000000 聲押:109偵12468號卷二第139至142頁 =本院109聲羈216號卷第41至47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四第16至20頁 =110警聲搜25號卷第13頁反面至18頁
=110警聲扣2號卷第12至16頁
②0000000/0925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四第198頁 =110警聲扣2號卷第18頁
=109偵14396號卷第127頁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四第117至120頁 =110偵2772號卷第18至21頁
=110偵10481號卷一第9至15頁
②0000000/2241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四第201至206頁 =110警聲扣2號卷第19頁反面至22頁
=109偵14396號卷第130至135頁
①0000000 警詢:109他4237號卷第4至6頁 =110偵700號卷第7至8頁
③0000000 延押:本院109偵聲135號卷第37至40頁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五第116至118頁 =110警聲搜25號卷第20至24頁
=110警聲扣2號卷第24至26頁
②0000000/0954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七第247至249頁反面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七第250至252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一第32至37頁
=110警聲扣2號卷第6至8頁反面
②0000000/1703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七第256頁至反面 =110警聲扣2號卷第30頁至反面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七第259至263頁 【另以證人身分作證具結】
③0000000 停押:本院110偵聲26號卷第27、28頁①0000000 調詢:110偵3400號卷第19至24頁反面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八第187頁反面至189頁反面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32至33頁 =109偵14396號卷第147至148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36至37頁反面 =109偵14396號卷第151至152頁反面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十第54至55頁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二第73至125頁
二、被告周德財下列供述:
①0000000 警詢:108他3974號卷二第31至35頁 =110偵10270號卷第9至13頁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22至32頁 =110偵10481號卷一第50至60頁
=109警聲搜629號卷第95至105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46至48頁反面 =110警聲搜25號卷第27至29頁反面
③0000000 聲押:109偵12468號卷二第143至146頁 =本院109聲羈216號卷第57至63頁
②0000000/0907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三第14頁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三第17至20頁 =110偵10481號卷一第61至67頁
=110警聲搜25號卷第41至44頁
②0000000/2232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三第65至72頁 =110警聲搜25號卷第31至38頁
【另以證人身分作證具結】
①0000000 警詢:109他4174號卷第27至29頁 =110偵700號卷第9至10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四第212至213頁反面 =110警聲搜25號卷第46至49頁
③0000000 延押:本院109偵聲135號卷第41至45頁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七第97至99頁反面③0000000 停押:本院110偵聲26號卷第29、30頁①0000000 調詢:110偵3400號卷第3至7頁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二第73至125頁
三、被告邱煥欽(致懋營造公司土木工程師並掛名嵩益公司環技專責人員,綽號「小邱」、「光哥」)下列供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79至84頁 =110偵10481號卷一第149至159頁
=109警聲搜629號卷第106至111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86至88頁反面 【另以證人身分作證具結】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3821號卷第4至9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一第160至171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3821號卷第68至70頁③0000000 聲押:109偵13821號卷第193至196頁 =本院109聲羈252號卷第13至18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五第158至160頁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八第189頁反面至190頁反面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32至33頁 =109偵14396號卷第147至148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36至37頁反面 =109偵14396號卷第151至152頁反面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十第52至53頁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二第73至125頁
四、被告卓錦宗(在中庄場址駕駛怪手進行整地)下列供述:①0000000/1126 警詢:109偵13821號卷第73至76頁 =110偵10481號卷一第175至181頁
①0000000/1347 警詢:109偵13821號卷第84頁至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一第186、187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3821號卷第87至92頁 【另以證人身分作證具結】
①0000000 警詢:110偵10481號卷一第190至197頁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八第186頁反面至187頁反面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一第455至504頁
五、被告林瑜渲(被告王靖壹媳婦)兼被告鑽益砂石公司代表人下列供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3821號卷第97至102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516至527頁
=110警聲搜25號卷第54至59頁反面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3821號卷第120至125頁 【另以證人身分作證具結】
①0000000 談話記錄:110偵700號卷第80至81頁反面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八第185至186頁反面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一第455至504頁
六、被告吳典璟兼被告江浚實業公司代表人下列供述:
①0000000 警詢:110偵2035號卷一第7至9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一第222至227頁
②0000000 偵訊:110偵2035號卷一第54至58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十第50至51頁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一第397至447頁
七、被告鍾宜光兼被告義祥工程公司代表人(車頭車號000-0000號、車尾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登記在義祥工程公司名下)下列供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九第266至267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一第299至302頁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九第284至285頁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一第253至256頁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一第397至447頁
八、被告致懋營造公司代表人王聖翔下列供述: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3821號卷第147至150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539至546頁
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四第161至165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595至604頁
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一第455至504頁
九、被告嵩益公司及鍚鋒企業公司代表人梁議云下列供述:①0000000 警詢:109偵12468號卷一第53至56頁反面 =110偵2772號卷第6至9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470至477頁
=109警聲搜629號卷第88至91頁反面
②0000000 偵訊:109偵12468號卷一第74至77頁【具結】①0000000 警詢:109偵13821號卷第130至134頁反面 =110偵2772號卷第10至14頁反面
=110偵10481號卷二第482至491頁
③0000000 準備:本院原訴字卷二第73至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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