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原訴,66,2022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
111年度聲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忠



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被 告 吳家賢



選任辯護人 劉秀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被 告 謝秉豪



選任辯護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331號、第12332號、第12554號、第12676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2552號),前經本院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忠、吳家賢、謝秉豪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吳家賢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陳建忠、吳家賢、謝秉豪等3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建忠等3人犯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陳建忠、吳家賢、謝秉豪等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3月11日進行訊問,聽取被告陳建忠等3人之意見後,認被告陳建忠等3人均坦承加重強盜、傷害等犯行,且有證人證述、診斷證明書、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等在卷可佐,被告陳建忠等人涉犯加重強盜、傷害等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若予具保在外或命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被告陳建忠等3人有可能無法面對重刑之執行程序而畏罪逃亡、規避日後訴訟程序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且本案尚待進行審理程序,仍須確保被告到庭以利後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從而本院認被告陳建忠等3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1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吳家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如卷內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惟本院認被告吳家賢前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存在,已如上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之情形,是被告吳家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