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乙○、張富雄、黃惠玲、朱平忠、田俊旭,共同意圖為自己
- 二、乙○、甲○○、張富雄、黃惠玲、黃維強、張思漢、張思傑、
- 三、乙○、張富雄、謝明志、黃維強、曾凱倫、張思漢、彭君豪
- 四、乙○、張富雄、謝明志、黃維強、曾凱倫、陳仁昇,共同意
- 五、乙○、甲○○、張富雄、曾凱倫、彭君豪、田俊旭,共同意圖
- 六、乙○、甲○○、張富雄、彭君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七、乙○、張富雄、黃惠玲、黃維強、曾凱倫、張思漢、彭君豪
- 八、乙○、甲○○、張富雄、謝明志、曾凱倫、黃維強、田俊旭、
- 九、甲○○、黃惠玲、黃維強、曾凱倫、乙○、彭君豪、張富雄,
- 十、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新竹林管處訴請臺灣新竹地方
- 理由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三、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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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豪
指定辯護人 杜俊謙律師(義務律師)
被 告 江恩傑
指定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736、1878、2031、7445、7477、837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附表一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同表同編號同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甲○○犯附表二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同表同編號同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罪事實
一、乙○、張富雄、黃惠玲、朱平忠、田俊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先由黃惠玲購買並提供其等所需物資即香菸、檳榔及雨衣等物,嗣由張富雄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起至同年月4日止期間,駕駛不詳車輛搭載乙○、朱平忠、田俊旭,從新竹縣五峰鄉大鹿林道8 、9 公里處進入樂山林道9 公里附近之國有林地山區,切鋸重量不詳之紅檜樹瘤3 塊(未據當場扣案),再揹運至大鹿林道8 、9 公里,復由張富雄自行以不詳方式搬運該竊得紅檜樹瘤返至其住處銷贓(朱平忠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田俊旭則經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張富雄、黃惠玲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檢察官、黃惠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審理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二、乙○、甲○○、張富雄、黃惠玲、黃維強、張思漢、張思傑、張定輝、彭君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11月8 日13時許起至同年月9 日18時許止期間,各駕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MAZDA (黑灰色)休旅車及車牌號碼不詳之BMW (黑色)自用小客車等車輛,前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國有竹東事業區第59林班地(新竹縣五峰鄉大鹿林道8 公里,自五峰鄉民有都部落上方進入,TWD97 座標X :263780;
Y :0000000 X :263727;
Y :0000000 X :263766;
Y :0000000 X :263542;
Y :0000000 X :263642;
Y :0000000 ),其等在該處乃依張富雄之指示,由張富雄、張定輝在路邊把風,其餘眾人則持鏈鋸鋸切牛樟共4 、5塊(共重約300 公斤,未據當場扣案),並共同搬運之,黃惠玲則載送食物等補給物資給黃維強等人食用,嗣由乙○、甲○○、彭君豪等人駕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休旅車將上開牛樟載運下山,復由張富雄、黃惠玲負責銷贓(彭君豪前經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張思漢、張思傑、張定輝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張富雄、黃惠玲、黃維強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檢察官、張富雄提起上訴(黃維強部分未上訴而確定),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審理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三、乙○、張富雄、謝明志、黃維強、曾凱倫、張思漢、彭君豪、陳仁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由張富雄、彭君豪於106 年11月12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期間,駕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等車輛,前往新竹林管處國有大溪事業區第75、76林班地(自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抬耀部落馬里光國家步道進入,TWD97 座標X :283339;
Y :0000000 X :283903;
Y :0000000 X :283936;
Y:0000000 X :283958;
Y :0000000 ;
X :283949;
Y :0000000 ),持鏈鋸鋸切盜伐臺灣肖楠共10餘塊(共重約300 公斤,未據當場扣案),期間由謝明志出資向張富雄買受上開臺灣肖楠,而由其於106 年11月14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至該處山區載運上開臺灣肖楠銷贓(張思漢、黃維強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彭君豪前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陳仁昇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張富雄、謝明志、曾凱倫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曾凱倫提起上訴經駁回而確定,張富雄、謝明志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審理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四、乙○、張富雄、謝明志、黃維強、曾凱倫、陳仁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1月17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期間,前往新竹林管處國有大溪事業區第75、76林班地(自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抬耀部落馬里光國家步道進入,TWD97 座標X :283339;
Y :0000000 X :283903;
Y :0000000 X :283936;
Y:0000000 X :283958;
Y :0000000 ;
X :283949;
Y :0000000 ),以不詳方式盜伐、搬運臺灣肖楠約462公斤(未據當場扣案),其中285 公斤由張富雄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50 元之價格銷贓給謝明志(陳仁昇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罪刑;
張富雄、謝明志、黃維強、曾凱倫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張富雄、謝明志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審理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五、乙○、甲○○、張富雄、曾凱倫、彭君豪、田俊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1月21日某時許,前往新竹縣五峰鄉大鹿林道24公里處國有林班地(即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附近山區),切鋸盜伐牛樟約267公斤(未據當場扣案),並以不詳方式搬運之。
嗣由張富雄以每公斤150元銷贓(彭君豪、田俊旭前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張富雄、曾凱倫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其等提起上訴,曾凱倫部分經駁回而確定,張富雄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審理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六、乙○、甲○○、張富雄、彭君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1月22日某時許,前往新竹林管處國有竹東事業區第17林班地(即新竹縣五峰鄉大鹿林道8公里處,TWD97座標X:259742;
Y:0000000),以不詳方式盜伐牛樟約352公斤(未據當場扣案),嗣由乙○、彭君豪、甲○○以不詳方式載運下山,嗣由張富雄以每公斤100元銷贓(彭君豪前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張富雄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其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審理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七、乙○、張富雄、黃惠玲、黃維強、曾凱倫、張思漢、彭君豪、田俊旭、田俊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由張富雄指使,於106年11月28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期間,前往新竹林管處國有竹東事業區經編定為保安林之第63林班地(新竹縣五峰鄉霞喀羅大山霞喀羅古道3 公里處下方,TWD97 座標X :269141;
Y :0000000 ),持鏈鋸、背架等工具在該處鋸切紅檜樹瘤4 、5 塊約200 餘公斤(未據當場扣案),並搬運之,張富雄則在路口把風,另由黃惠玲負責補給食物等物資並記帳分配贓款。
嗣於106 年11月28日1 時許,曾凱倫、彭君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MAZDA 、黑色)載運上開紅檜樹瘤下山時,在大鹿林道10公里處發生車禍,黃惠玲遂連繫乙○等人到場處理,其後謝明志經張富雄通知,另基於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贓物之犯意,在黃維強引導之下,乃與張富雄、乙○、黃維強及田俊旭至石鹿地區、上開車禍發生地點,搬取上開紅檜樹瘤等物,復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載運該等紅檜樹瘤及搭載黃維強、田俊旭、張思漢、曾凱倫及彭君豪等下山,謝明志並出資向張富雄價購該等紅檜樹瘤銷贓(張思漢、黃維強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彭君豪、田俊旭前經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田俊龍前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張富雄、謝明志、黃惠玲、曾凱倫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其等、檢察官提起上訴,曾凱倫部分經駁回而確定,其餘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審理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八、乙○、甲○○、張富雄、謝明志、曾凱倫、黃維強、田俊旭、陳仁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由張富雄、謝明志指使,於106年12月2日起至同年月3日止期間,前往新竹林管處國有大溪事業區第75、76林班地(自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抬耀部落馬里光國家步道進入,TWD97 座標X :283339;
Y :0000000 X :283903;
Y :0000000 X :283936;
Y:0000000 X :283958;
Y :0000000 ;
X :283949;
Y :0000000 ),盜伐重量不詳之臺灣肖楠、牛樟,並以不詳方式搬運之(未據當場扣案),嗣由謝明志價購取得後銷贓(田俊旭前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陳仁昇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張富雄、謝明志、曾凱倫、黃維強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張富雄、謝明志、曾凱倫提起上訴,曾凱倫部分經駁回而確定,張富雄、謝明志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審理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九、甲○○、黃惠玲、黃維強、曾凱倫、乙○、彭君豪、張富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2月11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期間,前往新竹林管處國有大溪事業區第75林班地(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馬里光山區,TWD97 座標X :283752;
Y :0000000 ),盜伐臺灣肖楠約165公斤。
嗣張富雄、乙○、彭君豪於106 年12月13日16 時30分許,駕乘懸掛W2-3385 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貨車(原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行經新竹縣尖石鄉抬耀道路與石磊路口時,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自用小客貨車、其中臺灣肖楠3 塊約25公斤及鍊鋸1 台、刀板2 片、繩索1組及頭燈1 個。
張富雄於同日21 時30分許,以手機通知黃惠玲其等已盜伐未經查獲之其餘臺灣肖楠藏放位置,黃惠玲即聯絡陳棋豐商議,陳棋豐再向李逸倫借用車輛,李逸倫允諾並陪同前往,其等復與黃惠玲見面商議後,另基於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贓物之犯意聯絡,駕乘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竹縣尖石鄉石磊步道搭載曾凱倫、黃維強,並搬運其餘臺灣肖楠數塊約140 公斤至李逸倫經營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大中華藝品店放置(彭君豪前經本院109年度原訴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張富雄、乙○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黃惠玲、黃維強、曾凱倫、陳棋豐、李逸倫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曾凱倫、檢察官提起上訴,曾凱倫部分經駁回而確定,黃惠玲、陳棋豐、李逸倫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審理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十、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新竹林管處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乙○就上開犯罪事實一至八部分;
被告甲○○就上開犯罪事實二、五至六、八至九部分,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原訴23卷1第315至321頁、原訴23卷2第171至175頁、原訴緝卷第77至81、107至118頁),並有附件所示人證、書證、物證、被告乙○、甲○○(下合稱被告2人)、同案其他被告歷次供述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各自所涉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起訴書固就附件編號9至12、31部分證據資料為出證,惟檢察官認定本案最早犯罪時間為犯罪事實一所示106年10月3日(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則附件編號9至12所示於106年10月2日取證之證據資料自難作為證明被告2人本案犯罪之證據使用。
至附件編號31所示被告乙○指認竹東事業區第23林班土地內臺灣扁柏位置圖及現場照片等件,經查並無與檢察官起訴盜伐地點及貴重木樹種相符之犯罪事實,是此部分證據資料亦難作為證明被告2人犯罪之證據使用,併此敘明。
㈢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七(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固認定竊得貴重木樹種尚有重量不詳之牛樟;
就犯罪事實九(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固認定竊得貴重木樹種尚有重量不詳之紅檜。
惟查:1.犯罪事實七竊得之貴重木未據當場扣押,且本次有竊得牛樟一節,僅據同案被告張富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在卷(見他3460卷第359頁及反面、第383至387頁),至竊得紅檜部分,則據同案被告謝明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同案被告黃維強、張思漢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1736卷1第8、54頁、偵1736卷2第226至230頁、他3460卷第136至139頁),是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七所示被告乙○等竊得之貴重木應為紅檜樹瘤4 、5 塊約200 餘公斤,不包括重量不詳之牛樟。
2.犯罪事實九部分:警方於106年12月13日扣得臺灣肖楠3塊25公斤、於107年2月5日在同案被告黃方哲苗栗三義處所扣得臺灣肖楠、紅檜等貴重木。
而107年2月5日在同案被告黃方哲處扣得臺灣肖楠其中約140公斤來源為同案被告謝明志受同案被告黃惠玲通知,前往同案被告李逸倫之大中華藝品店載運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謝明志、同案被告黃方哲、黃惠玲、李逸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1736卷1第8頁反面、第53頁及反面、偵1878卷第57至59、96至101頁、偵1736卷1第103至112、164至166頁、偵1878卷第12至15、24至25、39至46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06年12月1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新竹林管處107年1月29日竹政字第1072210218號函暨所附森林被害告訴書、被害林木判別報告書、贓物保管明細表、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林產物價金查定表各1份、現場照片4張、位置圖1紙、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42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2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同案被告黃方哲,執行處所:苗栗縣○○鄉○○村○○○00號)、員警於107年2月5日在苗栗縣○○鄉○○村○○○00號處所搜索扣押現場照片81張附卷可參(見偵61卷第31至36頁、他544卷第1至9頁、偵1878卷第74至85、88至94頁),而同案被告黃方哲處縱然有扣到紅檜,然參照前揭同案被告供述,暨107年2月5日扣押時,距106年12月13日已近2個月,難以證明為犯罪事實九所竊得,是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九所示被告2人竊得之貴重木應為臺灣肖楠約165公斤,不包括重量不詳之紅檜。
㈣起訴書固記載彭君豪為犯罪事實四、八(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0)之共犯;
田俊龍為犯罪事實八(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之共犯;
田俊旭、陳仁昇為犯罪事實九(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之共犯。
惟查,彭君豪、田俊龍、田俊旭、陳仁昇就上述各該次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等節,有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7號判決(田俊旭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田俊旭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9、10;
彭君豪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7、8、9)、109年度原訴緝字第5號(彭君豪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09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判決(田俊龍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08年度原訴字第50號判決(陳仁昇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10)各1份為憑,是本判決就起訴書原記載彭君豪、田俊龍、田俊旭、陳仁昇為上述各該次犯行,爰不逕論以共犯。
㈤起訴書認定同案被告謝明志就犯罪事實七(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與同案被告張富雄指使其他共犯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惟查,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謝明志堅決否認此部分有何指使其他共犯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情事(見原訴23卷5第11頁),而同案被告謝明志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羈押審查時供稱係接獲同案被告張富雄通知後,方駕車前往載運工人及木頭下山等語(見偵1736卷1第8、54頁、聲羈30卷第77頁、偵1736卷2第221頁反面、偵1736卷3第28頁)。
經細繹編號K5至K8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同案被告張富雄與謝明志間之對話內容(見偵1736卷1第16至18頁),較符合同案被告謝明志係受同案被告張富雄通知後前往,同案被告謝明志不似居於主導地位,堪認同案被告謝明志前於本院審理時所辯,並非不可信,是此部分尚難遽認其他共犯受同案被告謝明志指使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二、論罪科刑: ㈠紅檜、臺灣肖楠、牛樟均屬於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7 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1 紙為憑。
另犯罪事實七所示竹東事業區第63林班地經編定為保安林一節,有新竹林管處107年3月19日竹東政字第1072580629號函1紙為證(見偵7445卷2第272頁),應堪認定。
㈡被告2人於本案行為後,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條文已於110年5月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犯第50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2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
「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
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條文則為「犯第50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2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
九、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2人於行為時法。
㈢從而,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四、五、六、八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7、8、10)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之結夥2 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就犯罪事實七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於保安林內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以上各罪均應依森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起訴書就犯罪事實七所犯法條固漏論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於保安林內犯之規定,惟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補充告知此部分加重事由(見原訴緝卷第108頁),實質應無礙被告乙○之訴訟防禦權行使。
㈣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九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1)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就犯罪事實五、六、八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10)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之結夥2 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㈤被告2人所涉各該犯行,與其他共犯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乙○所犯上開8罪之間(犯罪事實一至八);
被告甲○○所犯上開5罪之間(犯罪事實二、五至六、八至九),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被告乙○於101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於101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①101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5萬4598元確定。
②101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3萬9305元確定。
③101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8萬元確定。
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106年3月2日有期徒刑部分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乙○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乙○前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入監服刑矯正,理應謹慎守法,避免再犯,竟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即再犯相同罪質之罪,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本案所犯各罪均加重其刑。
㈧被告乙○之辯護人主張乙○成長環境不佳,年紀尚輕,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見原訴緝卷第109至110頁);
被告甲○○之辯護人主張甲○○因經濟困難,一時受金錢誘惑疏於注意,從事搬運他人盜伐之貴重木工作,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等語,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等之刑(見原訴緝卷第117、120至121頁)。
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又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次按森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於104 年間將原法定刑度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目的乃鑑於行為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非僅砍伐林木之單一行為,常伴隨著壓毀周邊林木、挖掘根株與擅開道路等造成水土流失與環境破壞之行為,對於國土保安與森林資源之危害甚鉅,竊取林木之行為人以一己之私伐倒或竊取,造成珍貴森林資源難以回復之損失,遂提高法定刑度,期收預防及嚇阻之功效(修法理由參照)。
查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客觀上具憫恕的特殊情狀而迫不得已需要去從事違反森林法的犯罪行為,再觀被告乙○前已有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執行完畢紀錄,卻無視法律禁令,再度犯相同罪質之罪,罔顧國家森林保護重要性,又被告2人所犯次數並非偶然一、兩次,難認客觀上有何具憫恕的特殊情狀存在。
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均無理由。
㈨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罔顧自然生態維護之不易,僅為一己私利竊取或搬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並有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加重事由,蔑視國家對森林資源之保護,使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2人均坦承犯罪,從事較基層的搬運工作,相較同案被告張富雄、謝明志而言,被告2人並非核心成員,兼衡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砍草工作,平均月入約3萬元,未婚,無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綁鐵工作,平均月入約3萬元,未婚,無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第1、2項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科罰金部分容後說明)。
㈩按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應併科之罰金以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為其額度,為法律規定應併科之刑罰。
依過去實務見解固認為「贓額」係指行為人於竊取時之森林主、副產物之原木山價(市價扣除必要生產費用)而言,並非以交易價格之市價為準。
惟本院認市價扣除必要生產費用所得原木山價,論理上應以犯罪行為人已經合法支付他人者為限,如被告未實際支出(付)任何合法成本費用,豈能將其犯罪成本(勞力、油料),自贓物市價中扣除之理?參考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於104年間立法理由:「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
,基於法體系解釋一致性,本院認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所稱贓額,應以市價或行為人銷贓金額作為認定標準 。
又本案被告2人等所竊取或搬運之貴重木多未據當場扣案,尚難直接將扣案貴重木囑託鑑定單位判斷市價,本院僅依下述卷附證據資料認定以下各該次犯行之贓額,分述如下:1.犯罪事實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同案被告張富雄於偵查中供稱:本次竊得紅檜3塊我拿去給謝明志雕刻,在我竹東住處地下室,黃惠玲住處查扣的檜木是我的等語(見他3460卷第383 頁反面、偵11045卷第101 至102頁)。
同案被告黃惠玲於警詢時供稱:我被查扣木頭中有1 至2 樣是我買的,其他是從張富雄住家搬來寄放。
我不清楚張富雄、謝明志盜伐的國有林木銷往何處。
我住處扣到的木藝品也有在苗栗三義路邊買的等語(見偵1736卷1 第104 、110至111頁)。
經勾稽同案被告黃惠玲、張富雄之上開供述,應可認定同案被告黃惠玲住處扣得之編號E01 至E05 、E07 所示紅檜共6 件,其中部分為犯罪事實一所竊取,依最有利被告之認定方式,選取查報總價最低的編號E03 、E04 、E07 所示紅檜3 件,總價共6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 元+2000 元),有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461E)、林產物價金查定表各1 紙在卷可參(見偵1736卷3 第147 頁及反面),本院審酌該紅檜之數量、材積、價值、被告乙○之犯罪情節、可責性等情,併科被告乙○贓額11倍即6萬6000元之罰金(計算式:6000元×11倍),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犯罪事實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本次竊得牛樟雖未據當場扣案,然由同案被告黃惠玲記載帳冊可知,被告2人、同案被告張思漢、彭君豪領得報酬共4萬6000元(計算式:1萬5000元+1萬3000元+1萬元+8000元,見偵1736卷2第194頁反面),堪認銷贓金額應超過4萬6000元,以此作為計算贓額尚屬對被告相當有利,本院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及可責性等情,均併科贓額11倍即50萬6000元之罰金(計算式:4萬6000元×11倍),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犯罪事實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本次竊得臺灣肖楠雖未據當場扣案,然由同案被告黃惠玲記載帳冊可知,同案被告曾凱倫、彭君豪、黃維強、被告乙○於106年11月18日領得報酬共5萬6000元(計算式:1萬8000元+1萬8000元+2000元+1萬8000元,見偵1736卷2第172頁反面、第173頁反面、第176、179頁),堪認銷贓金額應超過5萬6000元,以此作為計算贓額尚屬對被告相當有利,本院審酌被告乙○之犯罪情節及可責性等情,併科被告乙○贓額11倍即61萬6000元之罰金(計算式:5萬6000元×11倍),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4.犯罪事實四(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本次竊得臺灣肖楠雖未據當場扣案,然由同案被告黃惠玲記載帳冊可知於106年11月19日就462公斤的臺灣肖楠,以每公斤250元價格銷贓(見偵1736卷2第195頁反面),堪認贓額為11萬5500元(計算式:462×250),本院審酌被告乙○之犯罪情節及可責性等情,併科被告乙○贓額11倍即127萬0500元之罰金(計算式:11萬5500元×11倍)。
又按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
同條第5項前段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1 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依上開規定,本案併科罰金總額127萬0500元,如以3000元折算標準(3000元×365日=109萬5000元),顯逾1 年之日數者,故易服勞役標準應諭知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5.犯罪事實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本次竊得牛樟雖未據當場扣案,然由同案被告黃惠玲記載帳冊可知於106年11月24日就267公斤的牛樟,以每公斤150元價格銷贓(見偵1736卷2第186頁反面),堪認贓額為4萬0050元(計算式:267×150),本院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及可責性等情,均併科被告2人贓額11倍即44萬0550元之罰金(計算式:4萬0050元×11倍),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6.犯罪事實六(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本次竊得牛樟雖未據當場扣案,然由同案被告黃惠玲記載帳冊可知於106年11月26日就352公斤的牛樟,以每公斤100元價格銷贓(見偵1736卷2第196頁),堪認贓額為3萬5200元(計算式:352×100),本院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及可責性等情,均併科被告2人贓額11倍即38萬7200元之罰金(計算式:3萬5200元×11倍),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7.犯罪事實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本次竊得紅檜雖未據當場扣案,然由同案被告黃惠玲記載帳冊可知於106年12月1日銷贓金額至少3萬元(見偵1736卷2第177頁),堪認贓額為3萬元,本院審酌被告乙○之犯罪情節及可責性等情,併科贓額11倍即33萬元之罰金(計算式:3萬元×11倍),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8.犯罪事實八(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本次竊得牛樟、臺灣肖楠雖未據當場扣案,然由同案被告黃惠玲於106年12月5日兩度記載2萬元於帳冊上(見偵1736卷2第181頁反面、第185頁反面),堪認銷贓金額至少為2萬元,本院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及可責性等情,均併科贓額均11倍即22萬元之罰金(計算式:2萬元×11倍),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9.犯罪事實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①本次竊得臺灣肖楠,於106 年12月13日16時30分許為警查扣部分共有3 塊,重25公斤,以山價每公斤為800 元計,總額即為2 萬元等情,有森林主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林產物價金查定表各1紙在卷可參(見他544卷1第5至6頁)。
②同案被告黃方哲處查獲之臺灣肖楠共205 公斤,且與本案有關者為140 公斤一節,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見偵1878卷第75至84頁),觀之黃方哲處查獲之肖楠木,其中幹材、樹瘤共180 公斤,山價為每公斤800 元,總山價為14萬4000元;
殘材共6 公斤,山價為每公斤300 元,總山價為1800元;
小塊邊材共19公斤,山價為每公斤60元,總山價為1140 元等節,有森林主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林產物價金查定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1736卷3第132至133頁)。
採對被告甲○○最有利之認定,即其另盜伐之140 公斤肖楠木中,其中19公斤為小塊邊材(總山價為1140元)、6 公斤為殘材(總山價為1800 元),其他115 公斤則為幹材或樹瘤(總山價為9 萬2000 元),即其本案另竊得而在黃方哲處為警查扣之肖楠木140 公斤,總山價應為1140 元+1800 元+9 萬2000 元=9 萬4940 元。
③被告甲○○等人本次所竊得之臺灣肖楠共165 公斤,總山價為11萬4940 元,本院審酌本案被害森林主產物之數量、材積、價值、被告甲○○之犯罪情節、可責性等情,併科被告甲○○贓額10倍即114 萬9400元之罰金(計算式:11萬4940元×10倍),又併科之罰金總額縱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3000 元折算勞役1 日,亦已逾1 年之日數,是應依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規定,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被告乙○之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乙○緩刑機會(見原訴23卷1第459頁、原訴23卷4第249頁)。
惟被告乙○於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見原訴緝卷第49頁),顯然不符合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要件,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三、沒收:被告2人為本案違反森林法之犯罪,所受有報酬或財產利益,業據其等供述在卷,並有被告黃惠玲之帳冊5本為證,惟衡以其等所犯犯行,已併科遠逾其等犯罪所得之罰金數額,認藉此亦可達刑事沒收制度關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予以沒收報酬,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翁旭輝、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第3項犯第50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四、結夥2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
附 表 一(被告乙○被訴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乙○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乙○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乙○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四(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乙○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5 犯罪事實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乙○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肆萬零伍佰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六(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乙○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乙○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八(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乙○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表 二(被告甲○○被訴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甲○○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甲○○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肆萬零伍佰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六(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甲○○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八(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甲○○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甲○○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附件:證據清單
壹、人證:
A【起訴書出證】
一、共犯彭君豪下列證述:
0-1.0000000 警詢:107偵61卷第10頁(敦股)0-2.0000000 警詢:107偵61卷第11至12頁(敦股)0-3.0000000 偵訊:107偵61卷第97至105頁【具結】(敦股)1.0000000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114至120頁2.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三第5至8頁5.0000000 偵訊Ⅰ:109偵緝421卷第2至4頁(日股)6.0000000 偵訊Ⅱ:109偵緝421卷第5頁【具結】(日股)7.0000000 聲羈:109聲羈101卷第15至18頁(日股)8.0000000 移審:109原訴28卷第40至44頁(日股)9.0000000 準備:109原訴緝5卷第39至42頁(敦股)10.0000000 簡式:109原訴緝5卷第43至47頁(敦股)
二、共犯田俊旭下列證述:
1.0000000 警詢:106偵11045卷第12至13頁2.0000000 警詢:106偵11045卷第14至18頁3.0000000 偵訊:106偵11045卷第69至72頁【具結】4.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124至127頁 5.0000000 準備:107原訴57卷第45至51頁6.0000000 準備:107原訴57卷第144至146頁7.0000000 簡式:107原訴57卷第147至151頁10.0000000 偵訊:109偵緝107卷第20至23頁(日股)11.0000000 審判:108原訴23卷四第121至132頁【具結】
三、共犯田俊龍下列證述:
1.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105至107頁
五、證人吳林惠玉下列證述:
1.960225 警詢:107偵7477卷第5至7頁
六、證人羅玉財(告訴代理人)下列證述:
1.0000000 警詢Ⅰ:107偵2031卷第11至12頁 2.0000000 警詢Ⅱ:107偵1736卷一第205頁
七、證人李聲銘(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人員)下列證述:1.0000000 警詢:106偵11045卷第28至31頁
八、證人林祺安(告訴代理人,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技術士)下列證述:
1.0000000 警詢:107偵61卷第28頁(敦股)
B【法院職權調查】
十二、證人陳仁昇下列證述:
1.0000000 警詢:108偵緝243卷第4至7頁(敦股)2.0000000 偵訊:108偵緝243卷第27頁(敦股)3.0000000 偵訊:108偵緝243卷第31至32頁(敦股)4.0000000 準備:108原訴50卷一第171至177頁(敦股)5.0000000 準備:108原訴50卷一第413至419頁(敦股)
十三、證人周曹慧蘭下列證述:
0000000 審判:108原訴23卷四第320至334頁【具結】
貳、檢察官出證書證:(依起訴書證據清單(二)「非供述證據 及書面供述證據」欄各編號排序)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1--佐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非被告2人被訴部分,省略〉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2--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6年10月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張思漢;
執行處所:新竹縣林務局竹東事業區31國有林班地TWD97【座標:X260764;
Y0000000】):106他3460卷第36至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對應107年2月5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NO:461D):107偵1736卷三第145頁10.106年10月2日竹東事業區31國有林班地遭盜伐現場勘查照 片4張:107偵7445卷一第71至71-1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6年10月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張思漢;
執行處所: 新竹縣林務局竹東事業區21國有林班地TWD97【座標:X257 379;
Y0000000】):106他3460卷第42至45頁12.106年10月2日竹東事業區21國有林班地遭盜伐現場勘查照 片6張:107偵7445卷一第68至70頁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2月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搜索現場及查 扣物品相片8張(受執行人:謝明志;
執行處所:桃園市○ ○區○○路000號5樓):107偵1736卷一第35至4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對應107年2月5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NO:461C):107偵1736卷三第142頁14.(森林法案)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42號搜索票、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7年2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0205專案查扣贓物明細表各1份、查 扣物品照片20張(受執行人:黃惠玲;
執行處所:新竹縣 ○○鎮○○街00巷00號3樓):107偵7445卷一第91至102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對應107年2月5日0205專案查扣贓物明細 表(NO:461E):107偵1736卷三第148頁15.被告黃惠玲遭扣案帳冊5本之彩色影印內容1份(編號5-1~ 5-5,每頁右下或左下角有竹檢編碼a1~a105):107偵173 6卷二第167至219頁
16.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42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2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各1份(受執行人:李逸倫,執行處所: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大中華藝品店】):107偵1878卷第5至1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對應107年2月5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 細表(NO:461A):107偵1736卷三第129頁17.員警於107年2月5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大中 華藝品店)搜索扣押現場照片8張:107偵1878卷第27至28 頁
18.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42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2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各1份(受執行人:黃方哲,執行處所:苗栗縣○○鄉○○ 村○○○00號):107偵1878卷第74至85頁
19.員警於107年2月5日在苗栗縣○○鄉○○村○○○00號處所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81張:107偵1878卷第88至94頁20.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年2月6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 :張定輝,執行處所: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 ):107偵2031卷第13至1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對應107年2月6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 細表(NO:461F)1份:107偵1736卷三第151頁21.員警於107年2月6日在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4張:107偵2031卷第18至24頁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3--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除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之部分以外)〉22.107年3月23日抬耀部落即大溪事業區第75、76林班地勘查 犯罪現場照片14張:107偵1736卷二第264至270頁2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7年4月25日竹 東政字第1072580851號函(107偵7445卷三第1頁)及以下 附件:
①乙○107年3月23日指認竊取大溪事業區第75林班土地內 臺灣肖楠位置圖1紙:107 偵7445卷三第2頁
②新竹縣○○鄉○○段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107偵 7445卷三第3頁
③新竹縣○○鄉○○段0地號地籍圖查詢資料1紙:107偵74 45卷三第4頁
④現場照片5張:107偵7445卷三第5至6頁
24.107年3月29日民都有部落上方即竹東事業區第59林班地、 大鹿林道8K處即竹東事業區第17林班地勘查犯罪現場照片 12張:107偵1736卷二第318至323頁
2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7年4月20日竹 東政字第1072580819號函(107偵7445卷三第7頁)及以下 附件:
①乙○107年3月29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58、59林班土 地內牛樟木位置圖1紙:107偵7445卷三第8頁
②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107 偵7445卷三第9頁
③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地籍圖查詢資料1紙:107偵7 445卷三第10頁
④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107 偵7445卷三第11頁
⑤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地籍圖查詢資料1紙:107偵7 445卷三第12頁
⑥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107 偵7445卷三第13頁
⑦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地籍圖查詢資料1紙:107偵7 445卷三第14頁
⑧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107 偵7445卷三第15頁
⑨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地籍圖查詢資料1紙:107偵7 445卷三第16頁
乙○107年3月29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58、59林班土地 內牛樟木照片10張:107偵7445卷三第17至19頁 ⑪107年3月29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NO:468G, 該表編號似有誤載,似應為461G)1份:107偵7445卷三 第20頁
⑫107年3月29日於新竹縣五峰鄉竹東事業區第58林班地陳 豪指認盜伐地點查扣贓物照片11張:107偵7445卷三第21 頁
⑬乙○107年3月29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17林班土地內 牛樟木位置圖1紙:107偵7445卷三第22頁
⑭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107 偵7445卷三第23頁
⑮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地籍圖查詢資料1紙:107偵 7445卷三第24頁
⑯乙○107年3月29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17林班土地內 牛樟木現場照片2張:107偵7445卷三第25頁
26.107年4月10日大鹿林道18K處即竹東事業區第30林班地勘查 犯罪現場照片4張:107偵1736卷二第340至341頁27.107年3月13日霞喀羅古道3K下方處即竹東事業區第63林班 地勘查犯罪現場照片4張:107偵1736卷三第9至10頁28.107年3月14日大鹿林道9K上方處即竹東事業區第19林班地 勘查犯罪現場照片4張:107偵1736卷三第11至12頁2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7年3月19日竹 東政字第1072580629號函(107偵7445卷二第272頁)及以 下附件:
①彭君豪107年3月13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63林班地紅 檜樹材位置圖1 紙:107 偵7445卷二第273頁
②彭君豪107年3月13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63林班地紅 檜樹材照片4張:107偵7445卷二第274頁
③新竹縣○○鄉○○段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107偵 7445卷二第275頁
④新竹縣○○鄉○○○段0地號地籍圖查詢資料1紙:107偵 7445卷二第276頁
⑤彭君豪107年3月14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24林班地牛 樟木位置圖1紙:107偵7445卷二第277頁
⑥彭君豪107年3月14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24林班地牛 樟木照片4張:107偵7445卷二第278頁
⑦新竹縣○○鄉○○段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 紙:107 偵7445卷二第279頁
⑧新竹縣○○鄉○○段0 地號地籍圖查詢資料1 紙:107 偵7 445卷二第280頁
30.107年5月2日大鹿林道9K入口處、竹東事業區第23林班地勘 查犯罪現場照片4張:107偵1736卷三第46至47頁3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7年5月4日竹東 政字第1072580927號函(107偵7445卷三第31頁)及以下 附件:
①乙○107年5月2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23林班土地內臺 灣扁柏位置圖1紙:107偵7445卷三第32頁
②乙○107年5月2日指認竊取竹東事業區第23林班土地內臺 灣扁柏現場照片4張:107 偵7445卷三第33頁
③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107 偵7445卷三第34頁
④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地籍圖查詢資料1紙:107偵 7445卷三第35頁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4--佐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部分,非被告2人被訴部分,省略〉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5--佐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部分〉
35.106年11月29日車禍現場照片7張:107偵7445卷一第191、 196至197、199頁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6--佐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部分,非被告2人被訴部分,省略〉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7--佐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至11、附表二編號2至4部分〉
40.本院106年聲監字第461號通訊監察書1份(張富雄,096650 2209):107偵7445卷三第89至91頁
41.本院106年聲監續字第589號通訊監察書1份(張富雄,0966 502209):107偵7445卷三第92至94頁
42.本院106年聲監字第487號通訊監察書1份(黃惠玲,092528 8172):107偵7445卷三第95至97頁
43.本院107年聲監續字第4號通訊監察書1份(黃惠玲,092528 8172):107偵7445卷三第104至106頁
44.本院106年聲監字第488號通訊監察書1份(乙○,00000000 11):107偵7445卷三第98至100頁
45.本院107年聲監續字第5號通訊監察書1份(乙○,00000000 11):107偵7445卷三第107至109頁
46.本院106年聲監字第489號通訊監察書1份(謝明志,098200 3596):107偵7445卷三第101至103頁
47.本院107年聲監續字第6號通訊監察書1份(謝明志,098200 3596):107偵7445卷三第110至112頁
【106聲監461:張富雄,C ~L 】
48.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8 日至106年11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C-1~C-15 】: 106他3460卷第163至165頁
49.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10 日至106年11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D-1~D-27】: 106他3460卷第168至172頁
50.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16 日至106年11月1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E-1~E-3】: 107聲拘19卷第60至61頁
51.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16 日至106年11月1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F-1~F-2】: 107聲拘19卷第62頁
52.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18 日至106年11月2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G-1】:107聲 拘19卷第63頁
53.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22 日至106年11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H-1~H-3】: 107聲拘19卷第64頁
54.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22 日至106年11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I-1】:107聲 拘19卷第65頁
55.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27 日至106年11月2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J-1~J-4】: 106他3460卷第166至167頁
56.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29 日至106年11月30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K-1~K-8】: 107聲拘19卷第68至69頁
57.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2月1 日至106年12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L-1~L-7】:10 7聲拘19卷第70至71頁
【106聲監續589:張富雄,M】
58.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2月11 日至106年12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M-1~M-2】: 107聲拘19卷第72頁
【106聲監487:黃惠玲,N】
59.被告黃惠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2月7 日至107年1月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N-1~N-10】: 107聲拘19卷第73至74頁
【106聲監489:謝明志,O】
60.被告謝明志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2月15 日至106年12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O-1~O-4】: 107聲拘19卷第75頁
【107聲監續5:乙○,P】
61.被告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7年1月5日至 107年1月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P-1~P-11】:106他 3460卷第249至251頁
【107聲監續6:謝明志,Q、R】
62.被告謝明志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7年1月8日 至107年1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Q-1~Q-5】:107聲 拘19卷第78至79頁
63.被告謝明志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7年1月12 日至107年1月14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編號R-1~R-3】:10 7聲拘19卷第80頁
【106聲監字461:張富雄,未編號】
64.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8 日至106年11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01 至307頁
65.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10 日至106年11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0 8至314頁
66.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13 日至106年11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1 5至322頁
67.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15 日至106年11月16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2 3至329頁
68.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16 日至106年11月1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3 0至336頁
69.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18 日至106年11月2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3 7至344頁
70.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22 日至106年11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4 5至349頁
71.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24 日至106年11月26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5 0至355頁
72.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27 日至106年11月2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5 6至359頁
73.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1月29 日至106年11月30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6 0至369頁
74.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2月1 日至106年12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70 至375頁
75.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2月4 日至106年12月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76 至379頁
76.被告張富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年12月6 日至106年12月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107偵7445卷三第380 至383頁
77.法務部○○○○○○○107年1月31日竹監戒字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接見明細表1份、接見錄音光碟2片:107偵1736 卷二第1至4、364頁
78.警員107年2月26日出具之被告張富雄於106年12月15日至10 7年1月29日在新竹看守所接見錄音譯文1份:107偵1736卷 ㈡第5至25頁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8--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7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7年5月31日竹 政字第1072211178號函(107偵1736卷三第126頁)及以下 附件:
①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森林被害告訴書1份:107偵1736 卷三第127頁
②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NO:461A)及林產物價 金查定表各1份:107偵1736卷三第128頁
③107年2月5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NO:461A)1 份:107偵1736卷三第129頁
④107年2月5日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李逸倫住 處查扣贓物照片13張:107偵1736卷三第130至131頁 ⑤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NO:461B)及林產物價 金查定表各1份:107偵1736卷三第132至133頁 ⑥107年2月5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NO:461B)1 份:107偵1736卷三第134至135頁
⑦107年2月5日於苗栗縣○○鄉○○村○○00號黃方哲住處 查扣贓物照片75張:107偵1736卷三第136至140頁 ⑧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NO:461C)及林產物價 金查定表各1份:107偵1736卷三第141頁
⑨107年2月5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NO:461C)1 份:107偵1736卷三第142頁
⑩107年2月5日於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謝明志住處 查扣贓物照片5張:107偵1736卷三第143頁
⑪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NO:461D)及林產物價 金查定表各1份:107偵1736卷三第144頁
⑫107年2月5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NO:461D )1 份:107偵1736卷三第145頁
⑬106年10月2日張思漢指認竹東事業區第31林班盜伐地點 查扣贓物照片3張:107偵1736卷三第146頁
⑭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NO:461E)及林產物價 金查定表各1份:107偵1736卷三第147頁
⑮107年2月5日0205專案查扣贓物明細表(NO:461E)1份 :107偵1736卷三第148頁
⑯107年2月5日於新竹縣○○鎮○○里○○街00號3樓黃惠 玲住處查扣贓物照片13張:107偵1736卷三第149頁 ⑰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NO:461F)及林產物價 金查定表各1份:107偵1736卷三第150頁
⑱107年2月6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NO:461F )1 份:107偵1736卷三第151頁
⑲107年2月6日於新竹縣○○鄉○○村○○000號張定輝住 處查扣贓物照片5張:107偵1736卷三第152頁
⑳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NO:461G)及林產物價 金查定表各1份:107偵1736卷三第153頁
㉑107年3月29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NO:468G, 該表編號似有誤載,似應為461G)1份:107偵1736卷三 第154頁
㉒107年3月29日於新竹縣五峰鄉竹東事業區第58林班乙○ 指認盜伐地點查扣贓物照片11張:107偵1736卷三第155 頁
㉓107年2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處 理違反森林法案件查扣贓物林木判別報告書1份:107偵 1736卷三第156至157頁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9--佐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之部分〉
79-1.員警偵查報告1紙:107偵61卷第29頁(敦股)79-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06年12月13日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107偵61卷 第31至36頁(敦股)
79-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W2-3385自用小客車、0832-PU 自用小客貨車):107偵61卷第52至53頁(敦股)79-4.查獲現場及贓物等照片18張:107偵61卷第43至45頁(敦 股)
79-5.車輛照片5張:107偵61卷第117至119頁(敦股)79-6.中古汽車委賣合約書:107偵61卷第55頁(敦股)79-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7年1月29日 竹政字第1072210218號函暨所附森林被害告訴書、被害 林木判別報告書、贓物保管明細表、森林主副產物被害
價格查定書、林產物價金查定表各1份、現場照片4張、
位置圖1紙:107他544卷第1至9頁(敦股)
79-8.107年度院保字第649號扣押物品清單:107年原訴71卷第 59頁(敦股)
〈「非供述證據及書面供述證據」欄編號10--佐證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非被告2人被訴部分,省略〉
參、物證:
一、本院108年度院保字第200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北區大型贓證物庫保管字第13號):108原訴23卷第159頁
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含鑰匙1副、備胎1顆、車牌2面)(謝明志)
二、本院108年度院保字第199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原訴23卷第162頁
1.背架5個(張富雄)
2.鏈鋸2臺(張富雄)
3.鏈鋸1臺(張思漢)
三、本院108年度院保字第201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原訴23卷第164頁
1.記帳本9本(黃方哲)
肆、同案被告供述:
一、被告張富雄下列供述:
0-1.0000000警詢:107偵61卷第13至15頁(敦股)0-2.0000000警詢:107偵61卷第17至20頁(敦股)0-3.0000000偵訊:107偵61卷第101至103、107頁【具結】(敦股)
1.0000000 偵訊:106偵11045卷第90至92頁【具結】2.0000000 警詢:106他3460卷第352至361頁3.0000000 偵訊:106他3460卷第383至387頁【具結】4.0000000 偵訊Ⅰ:106偵11045卷第100至102頁4-1.0000000 偵訊Ⅱ:107偵61卷第120至121頁(敦股)5.0000000 警詢:107偵7477卷第3至4頁 6.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220至222頁6-1.00000000 訊問:108原訴50卷一第189至190頁(敦股)6-2.0000000 準備:108原訴50卷一第201至205頁(敦股)6-3.0000000 簡式:108原訴50卷一第207至211頁(敦股)7.0000000 準備:107原訴57卷第93至101頁8.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67至68頁 9.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231至235頁10.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275至279頁11.0000000 審判:108原訴23卷四第20至71頁【具結】
二、被告謝明志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一第5頁
2.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一第6至10頁 3.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一第52至56頁 4.0000000 聲羈:107聲羈30卷第75至80頁5.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221至224頁6.0000000 延押:107偵1736卷三第110至113頁7.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27至29頁8.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67至69頁9.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399至407頁10.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275至279頁11.0000000 審判:108原訴23卷四第288至302頁【具結】
三、被告黃維強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一第173至174頁2.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一第175至182頁 3.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一第199至204頁【具結】 4.0000000 聲羈:107聲羈30卷第93至98頁 5.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226至230頁【具結】6.0000000 延押:107偵1736卷三第107至109頁7.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73至74頁8.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122至123頁9.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447至452頁10.0000000 偵訊:108偵緝243卷第64至67頁【具結】(敦股)
四、被告黃惠玲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6偵11045卷第19至21頁2.0000000 警詢:106偵11045卷第22至27頁3.0000000 偵訊:106偵11045卷第73至74頁4.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一第101至102頁5.0000000 警詢Ⅰ:107偵1736卷一第103至112頁6.0000000 警詢Ⅱ:107偵1736卷一第153至155頁7.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一第164至166頁 8.0000000 聲羈:107聲羈30卷第83至89頁 9.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71至74-3頁 10.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76頁11.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132至133頁 12.0000000 偵訊:106偵11045卷第94至99頁 13.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235至236頁14.0000000 延押:107偵1736卷三第103至106頁 15.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23至24頁16.0000000 準備:107原訴57卷第63至68頁17.0000000 準備:107原訴57卷第93至101頁 =108原訴23卷一第399至407頁
18.0000000 準備:107原訴57卷第123至128頁 =108原訴23卷二第101至106頁
19.0000000 準備:107原訴57卷第178至180頁20.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315至319頁21.0000000 審判:108原訴23卷四第353至385頁【具結】
五、被告乙○下列供述:
0-1.0000000 警詢:107偵61卷第22至24頁(敦股)0-2.0000000 警詢:107偵61卷第25至26頁(敦股)0-3.0000000 偵訊:107偵61卷第99至104、106頁【具結】(敦股)
1.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一第216至222頁
2.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一第260至265頁【具結】3.0000000 聲羈:107聲羈30卷第101至105頁4.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65至66頁5.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249至250頁6.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272頁7.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316至317頁8.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329頁9.0000000 延押:107偵1736卷三第114至116頁10.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339頁11.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343頁12.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三第44至45頁13.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49頁14.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34至38頁【具結】15.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120至121頁15-1.0000000 偵訊:108偵緝243卷第103至105頁【具結】(敦股)
15-2.0000000訊問:108他331卷第52至54頁(敦股)16.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171至175頁17.0000000 準備:108原訴50卷三第45至48頁(敦股)18.0000000 簡式:108原訴50卷三第49至54頁(敦股)
六、被告曾凱倫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7 偵1736卷二第89至96頁2.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348至351頁【具結】2-1.0000000 偵訊:108偵緝243卷第87至89頁【具結】(敦股 )
3.0000000 訊問:108原訴23卷一第281至283頁4.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377至384頁6.0000000 審判:108原訴23卷四第83至120頁【具結】
七、被告甲○○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7偵1878卷第113至116頁
2.0000000 偵訊:107偵1878卷第141至142頁3.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315至321頁
八、被告張思漢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6他3460卷第17至20頁 2.0000000 警詢:106他3460卷第26至28頁 3.0000000 警詢:106他3460卷第32至33頁 4.0000000 警詢:106他3460卷第136至139頁6.0000000 偵訊Ⅱ:106他3460卷第152至156頁【具結】7.0000000 偵訊Ⅲ:106他3460卷第160至162頁【具結】8.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三第216至218頁9.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447至452頁10.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289至299頁11.0000000 簡式:108原訴23卷二第301至307頁
九、被告張思傑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121至123頁2.0000000 警詢:107偵1736卷二第286至287頁3.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447至452頁4.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289至299頁5.0000000 簡式:108原訴23卷二第301至307頁
十、被告朱平忠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6他3460卷第59至62頁2.0000000 警詢:106他3460卷第308至312頁3.0000000 偵訊Ⅰ:106他3460卷第336至341頁【具結】4.0000000 偵訊Ⅱ:106他3460卷第342至346頁【具結】5.0000000 偵訊Ⅲ:106他3460卷第347至348頁6.0000000 偵訊:107偵1736卷二第276至282、284頁【具結】7.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337至342頁8.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289至299頁9.0000000 簡式:108原訴23卷二第301至307頁
十一、被告張定輝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7偵2031卷第9至10頁2.0000000 偵訊:107偵2031卷第38至39頁3.0000000 偵訊:107偵2031卷第56至58頁4.0000000 偵訊:107偵2031卷第62至63頁5.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421至426頁6.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289至299頁7.0000000 簡式:108原訴23卷二第301至307頁
十三、被告陳棋豐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6他3460卷第52至54頁2.0000000 警詢:106他3460卷第289至291頁 3.0000000 偵訊:106他3460卷第298至302頁4.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421至426頁5.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315至319頁6.0000000 審判:108原訴23卷四第385至394頁【具結】
十四、被告李逸倫下列供述:
1.0000000 警詢:107偵1878卷第11頁
2.0000000 警詢Ⅰ:107偵1878卷第12至13頁 3.0000000 警詢Ⅱ:107偵1878卷第14至15頁 4.0000000 警詢Ⅲ:107偵1878卷第24至25頁 5.0000000 偵訊:107偵1878卷第39至46頁【具結】6.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一第411至415頁7.0000000 準備:108原訴23卷二第315至319頁8.0000000 審判:108原訴23卷四第395至405頁【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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