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原金訴,49,2022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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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成佑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163號、第9676號、第9677號、第9678號、第9681號、第11814號、第12675號、第13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成佑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彭成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10年12月9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3月1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檢察官、被告暨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1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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