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原附民,2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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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余純美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思凱


許明華
林○傑
高○虹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0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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