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原附民,73,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江金峰
被 告 吳惠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原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經查,本件被告吳惠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5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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