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單禁沒,136,202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紹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伍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887號被告巫紹君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0號,因被告死亡,為不受理判決確定。

惟尚有查扣非制式手槍1支、非制式子彈8顆(107年度黃字第96號,107年度彈字第97號),經鑑定具有殺傷力,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福」之人以新台幣2萬元之代價購得可發射金屬或子彈而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0顆而藏放手提包內持有之,嗣於107年9月5日下午3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心路76巷萬庚道步道為警盤查,經被告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非制式手槍1支及非制式子彈8顆,嗣因被告死亡,本院乃以108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惟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保管字號:107年度黃字第9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非制式子彈8顆(保管字號:107年度彈字第69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結果如下:㈠、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改造金屬槍管(由原金屬槍管彈室組合金屬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㈡、送鑑子彈8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7年10月25日刑鑑字第1070092622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足認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及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5顆均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經試射之子彈已不具有殺傷力,故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