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單禁沒,145,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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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經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1月2日17時21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工地前,查獲被告彭瑞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21公克),該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 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72號、第17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2月1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有為如聲請書意旨之犯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送台灣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0 年2月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5號第44、47頁,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73號卷第66頁),堪認該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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