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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福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60號,偵查案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208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員警㈠於民國109年11月5日14時2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5樓,查獲被告黃福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分別為5.5868公克、2.0860公克)【即附表編號1】;
㈡於109年11月11日18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黃福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7884公克、0.7605公克、0.7458公克、1.9358公克)【即附表編號2】。
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施用時間均在被告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08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2號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屬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
惟按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惟如施用毒品者,另基於其他原因而單純持有毒品,其單純持有毒品之行為與施用毒品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7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裁判要旨參照)。
又刑法之吸收關係,係指一行為觸犯數項罪名,其中一罪名之本質上,已包含他項之罪名,即所發生之數個犯罪事實之間,在法律之性質上或日常之見解上,一方可以包括於他方犯罪觀念之中,遂逕行認定一方之罪而置他方於不論,亦即學說上所謂之吸收犯;
吸收關係,一般有主行為吸收從行為、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等不同情形,然不論何種情形,須數個犯罪構成事實,有縱的前後關係,若數個犯罪構成事實並無前後關係,自無吸收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419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黃福男前於109年7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6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0年10月5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嗣於110 年11月12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本案於109年11月5日某時許及109年11月12日11時43分(檢察官簽呈誤載為109年11月11日11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次之犯行,其施用毒品時間均係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而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是就本案逕予簽結等情,有上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0年12月21日簽呈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而聲請意旨欄一、㈠㈡分別所示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白色結晶2包、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及白色晶體1包,經送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如附表編號1書證卷頁欄②所示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2份及編號2書證卷頁欄⑤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4份在卷可憑,堪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為違禁物無訛。
(二)至於檢察官雖以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應分別為其上開109 年11月間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等甲基安非他命,惟查,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犯行,另經本院於110年10月28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4 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二認定「黃福男於109年11月5日9時許,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之犯意,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號5樓及6樓廢棄『迪拉斯舞廳』內,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蕭子鋒施用。
嗣於同日14時27分許,為警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市○區○○路0段00號5樓廢棄『迪拉斯舞廳』內執行搜索拘提,然為黃福男逃逸,僅逮捕當場應門之蕭子鋒,並當場扣得黃福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等物」;
且其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甲基安非他命4包之犯行,亦經同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三認定「黃福男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11月11日0時許,在新竹市茄苳交流道某處向不知名男子,以新臺幣1萬元之價格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包欲供己施用而持有。
嗣於同年月11日18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拘提時,當場扣得黃福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而認被告黃福男於該案所犯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應依法條競合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並於判決理由沒收部分欄四、㈠敘明「扣案附表二編號35、36之甲基安非他命共6包【即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嗣該案經提起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763號繫屬審理中等情,有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
則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究為本件檢察官所認係被告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並進而於上開109年11月間施用所剩餘,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抑或如上開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所認,係被告另基於其他原因而單純持有毒品,而均與其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涉,仍待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63號案件審理認定,自不宜先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6 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 號 查獲時間(民國) 、地點 扣案毒品之檢體外觀、重量、成分 書證卷頁 1 109年11月5日14時2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5樓。
①白色結晶1包(原樣編號DE000-0000⑴)。
②總重5.5978公克(驗前毛重),因鑑識取用0.0110公克。
③檢驗結果: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60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10毒偵282號卷第37至40、45頁)。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出具之報告編號D0000000、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共2 份(見110毒偵282號卷第47、48頁)。
③毒品編號對照表(DE000-0000⑴、⑵)1份及扣案毒品照片1張(見110毒偵282號卷第49、50頁)。
①白色結晶1包(原樣編號DE000-0000⑵)。
②總重2.0970公克(驗前毛重),因鑑識取用0.0110公克。
③檢驗結果: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109 年11月11日18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號前。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DE000-0000⑴)。
②毛重0.9955公克、淨重0.7904公克、取樣量0.0020公克、驗餘量0.7884公克。
③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①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09毒偵2089號卷第48至50頁)。
②扣案毒品照片4張(見109毒偵2089號卷第58頁)。
③毒品編號對照表(DE-0833 號)1份(見109毒偵2089號卷第60頁)。
④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安字第133號)1份(見109 毒偵2089號卷第95頁)。
⑤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5 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至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共4 份(見109毒偵2089號卷第98至101頁)。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DE000-0000⑵)。
②毛重0.9868公克,淨重0.7631公克,取樣量0.0026公克,剩餘量0.7605公克。
③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DE000-0000⑶)。
②毛重0.9747公克,淨重0.7483公克,取樣量0.0025公克,驗餘量0.7458公克。
③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①白色晶體1 包(DE000-0000⑷)。
②毛重2.1457公克,淨重1.9383公克,取樣量0.0025公克,驗餘量1.9358公克。
③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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