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單聲沒,1,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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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亓曉瀟 (大陸地區人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04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手機保護套壹件,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亓曉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4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手機保護套1件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96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04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手機保護套1件為仿冒商標商品(保管字號:106年度保字第138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474號偵卷第48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供承不諱(見6422號偵卷第59頁反面),且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6月29日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可證(見10474號偵卷第51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扣案之現金1596元部分,固係被告於警詢中提出,且供稱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等語(10474號偵卷第9至10頁),惟被告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於109年11月10日達成和解,雙方同意由被告賠償4萬元,且被告業已於109年11月12日匯款賠償完畢等情,有告訴人109年11月12日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各1份附卷可考(10474號偵卷第61至61-1頁),上開和解金額顯已超過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金額,是以,本案倘為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1596元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12第3項後段、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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