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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之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關於「110年度白字第11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白字第111號」;
附表二編號1關於「110年度保字第85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保字第854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關於「110年度白字第111號」;
附表二編號1關於「110年度保字第854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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