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伊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59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珍珠髮飾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伊利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9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應予更正),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珍珠髮飾1只,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人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9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
(二)前揭扣案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人賴志銘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暨鑑定意見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被告刊登網頁資料、仿冒品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937號卷第13至18頁、第23頁反面),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