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冠霖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應更正為109年度偵字第3019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部分誤寫為「110年度偵字第3019號」,應更正為「109年度偵字第3019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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