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易,23,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信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6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卓信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犯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曾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20日以105年度竹簡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105年7月11日確定,並於105年8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觀其前科內容,核與所犯本案之恐嚇犯行關聯性較為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均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就本件所犯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致告訴人心生畏懼,造成其生活及內心巨大陰影及壓力,被告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素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營造工程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毓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648號
被 告 卓信德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路0段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3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信德(涉嫌妨害秘密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2月間某日不詳時間,在其位於新竹市○○路0段00號住處內,透過其手機與姜乃禎視訊聯繫,且由姜乃禎於視訊過程中脫衣裸露渠胸部及下體等隱私部位,供卓信德觀覽,卓信德復以其手機將攝有姜乃禎上揭隱私部位之畫面拍照擷圖存檔;
其後卓信德欲與姜乃禎見面遭拒,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安之犯意,自108年12月31日下午6時許起,在某不詳地點,以其手機上網登入其ID為「wlo0424」之微信通訊軟體帳號,且以該帳號傳送訊息予姜乃禎,恫嚇稱將要透過其臉書帳號發表貼文,公開前述攝有姜乃禎隱私部位之照片檔案,足生危害於姜乃禎名譽安全;
嗣姜乃禎收受該微信訊息後,心生畏怖,遂於109年1月3日報警提告。
二、案經姜乃禎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卓信德於警詢、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案發期間,透過其手機與告訴人姜乃禎視訊聯繫,且於視訊過程中,以其手機將攝有告訴人上揭隱私部位之畫面拍照擷圖存檔,其後復以其手機,傳送上揭微信訊息予告訴人,告以將要以其上揭臉書帳號發表貼文,並公開前述照片檔案之事實。
2 告訴人姜乃禎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姜乃禎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 子 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