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易,650,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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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許明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50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明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明宗所涉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3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且被告經本院當庭指定應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到庭,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111年1月13日訊問筆錄1份、11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他字卷第109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易字卷第110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1年2月23日函文1份、拘提報告書1份(易字卷第135至138頁)附卷可稽。

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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