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66號、第8644號、第8664號、第8707號、第8708號、第8709號、第8710號、第8920號、第9289號、第9322號、第9337號、第9350號、第9704號、第9835號、第9884號、第10047號、第10238號、第10263號、第10382號、第10510號、第10592號、第10670號、第10885號、第11238號、第11862號、第11866號、第12473號、第12972號、第13021號、第13103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昱豪、黃立瑋、陳金川及黃昆龍(黃立瑋、陳金川及黃昆龍部分,本院另行審結)等4人意圖為己不法所有,單獨或共同基於竊盜或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單獨或共同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6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1至編號26行為態樣欄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6失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品。
嗣經附表編號1至編號26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炫均、范緒松、羅文蔚、林家緯及黃玉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
紀秀嬌、呂暐茹、宗揚庭、李安、劉幼梅、王齊駿、張哲興、葉佐欣、蔡瀞萱、劉孟彰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
葉仲剛、陳怡茹、張秀歡、杜勝杰、石偉成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陳昱豪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陳昱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認罪(見本院易字卷第346頁至第347頁、第351頁),且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綜上,足認被告陳昱豪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昱豪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陳昱豪與共同被告黃立瑋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竊盜犯行所使用之T字型扳手1支,係金屬製造、質地堅硬,屬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兇器無疑。
㈡核被告陳昱豪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編號7至編號26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如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又被告陳昱豪與共同被告黃立瑋2人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9、編號21、編號26所示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陳昱豪如附表編號22所示,2次進入告訴人葉佐欣所經營之便利商店,竊取附表編號22所示之酒類2瓶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被告陳昱豪就上開26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地點及被害人均不相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㈢累犯加重:另查,被告陳昱豪前於民國101年4月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共32罪、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於101年5月12日確定,於105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8年2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上開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42頁至第43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且查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昱豪正值青壯,不思自食其力,奮發有為,竟任意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守法之觀念,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自述高中肄業,目前在監執行毒品案等一切情狀後(見本院易字卷第351頁至第352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及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就被告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及拘役部分併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沒收:1.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
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39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又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2.查被告陳昱豪如附表編號11、18、19、22、23、24、25所示竊盜犯行,竊得如附表編號11、18、19、22、23、24、25「失竊物品(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爰在其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查被告陳昱豪及共同被告黃立瑋如附表編號1、8、21所示竊盜犯行,竊得如附表編號1、8、21「失竊物品(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為被告陳昱豪及共同被告黃立瑋為本案犯行所得之財物,均未扣案,迄今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害人,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安全帽,係供共同被告黃立瑋所分得使用,業據共同被告黃立瑋供承在卷(見110偵8708卷第13頁、第76頁正面),就此部分,毋庸在被告陳昱豪所犯該次竊盜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安全帽及編號21所示之遊戲光碟3片、多芬深層修護洗髮乳1瓶,係供被告陳昱豪所分得使用,業據被告陳昱豪供承在卷(見110偵6266卷第118頁正面、110偵9884卷第62頁背面),應在被告陳昱豪所犯該2次竊盜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4.查被告陳昱豪及共同被告黃立瑋如附表編號2、4、7、26所示竊盜犯行,竊得如附表編號2、4、7、26「失竊物品(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及編號21「失竊物品(犯罪所得)」欄所示之澎澎香沐浴乳1瓶,均為被告陳昱豪及共同被告黃立瑋為本案犯行所得之財物,均未扣案,迄今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害人,且均係被告陳昱豪與共同被告黃立瑋2人所共用共享,而依卷內現存事證,除附表編號21所示之澎澎香沐浴乳1瓶外,尚無從查知渠等係如何分配此部分犯罪所得,揆諸前揭之說明,為達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自應認其等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仍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該沒收之宣告對其等而言,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於渠等所犯該次竊盜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5.至於被告陳昱豪、黃立瑋就附表編號3、5、6、9、10、12、13、14、15、16、17、20所示單獨或共同竊盜犯行,竊得如附表編號3、5、6、9、10、12、13、14、15、16、17、20「失竊物品(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業均發還於附表編號3、5、6、9、10、12、13、14、15、16、17、20所示之被害人等,有附表編號3、5、6、9、10、12、13、14、15、16、17、20證據欄所示之領回單據,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6.至於被告陳昱豪用以犯附表編號5、7、9所示之竊盜犯行所持用之鑰匙1支,為被告陳昱豪所有,且經其丟棄滅失,並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51頁),無證據證明該鑰匙1支仍存在,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另用以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竊盜犯行所持用T字型扳手1把,非被告陳昱豪所有,業經被告陳昱豪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51頁),且非違禁物,亦未扣案,與沒收規定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及 地點 被害人 行為態樣 失竊物品(犯罪所得) 證 據 主文及沒收(含追徵) 備 註 1 110年4月18日凌晨0時5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前 林炫均 陳昱豪、黃立瑋於左列時間,因2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尚缺1頂安全帽,遂在左列地點,由黃立瑋把風,陳昱豪徒手竊取林炫均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黑色安全帽1頂,得手後供陳昱豪使用。
黑色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元)】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6266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第118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110偵6266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92頁) 3.證人即告訴人林炫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6266卷第17頁至第18頁) 4.案發地點監視器及附近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6266卷第6頁至第9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10偵6266卷第13頁至第16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6266卷第34頁至第3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6日刑生字第1100059550號鑑定書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勘察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及採證安全帽照片等件(見110偵6266卷第66頁至第67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74頁)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2 110年4月27日凌晨5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騎樓。
葉仲剛 陳昱豪與黃立瑋於左列時、地,共同竊取葉仲剛所有右列之物品得手後,騎乘不詳車號之機車離去。
冷氣銅管3綑(變賣得款500元) 1.被告陳昱豪於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10263卷第43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10263卷第48頁背面) 3.證人即告訴人葉仲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263卷第7頁至第8頁) 4.偵查報告(見110偵10263卷第4頁) 5.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0偵10263卷第16頁) 6.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10263卷第20頁至第30頁)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陳昱豪、黃立瑋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3 110年5月15日凌晨4時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前。
張文沖 陳昱豪、黃立瑋於左列時、地,見張文沖所有之右列車輛無人看管,遂由黃立瑋把風,陳昱豪進入車內覓得鑰匙後,發動引擎共同竊取得手離去。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8644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第80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8644卷第6頁背面至第7頁、第75頁背面) 3.證人即被害人張文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8644卷第8頁、第9頁、第10頁至第11頁) 4.偵查報告(見110偵8644卷第3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0偵8644卷第12頁) 6.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10偵8644卷第13頁) 7.現場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8644卷第14頁至第19頁、第37頁至第43頁) 8.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行車執照(見偵110偵8644卷第35頁至第36頁)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6日刑生字第1100059584號鑑定書(見110偵8644卷第71頁至第72頁)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㈣ 4 110年5月15日凌晨4時4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對面空地。
范緒松 黃立瑋駕駛上開所竊得附表編號4所示之自用小貨車搭載陳昱豪,於左列時間、地點,見范緒松置放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後車斗上之右列物品無人看管,2人遂下車共同竊取得手後離去。
二手冷氣1台(室內、室外機各1台)、連接冷氣用銅管、電動起子1支(變賣後得款2,000元)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0偵9289卷第7頁背面至第8頁正面、第71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見110偵9289卷第5頁背面至第6頁、第66頁背面至第67頁正面) 3.證人即告訴人范緒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9289卷第9頁至第10頁) 4.現場暨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9289卷第14頁至第19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0偵9289卷第20頁至第22頁)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陳昱豪、黃立瑋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㈤ 5 110年5月17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市東區忠孝路185巷內。
紀秀嬌 陳昱豪、黃立瑋因欠缺代步工具,於左列時、地,由黃立瑋在旁把風,陳昱豪持自備之鑰匙1支轉動紀秀嬌所有之右列自用小客車電門,俟發動引擎竊取得手後,由陳昱豪駕駛上開車輛搭載黃立瑋離去。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8709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73頁背面)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8709卷第6頁至第7頁、第69頁) 3.證人即告訴人紀秀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8709卷第18頁、第19頁) 4.偵查報告(見110偵8709卷第4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10偵8709卷第9頁至第12頁) 6.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0偵8709卷第20頁) 7.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10偵8709卷第21頁) 8.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8709卷第22頁至第28頁)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㈥ 6 110年5月18日上午8時49分許,在新竹市東區成德路與成德一街口旁停車場內 楊明慧 陳昱豪、黃立瑋於左列時、地,由黃立瑋在旁把風,陳昱豪持可為兇器之T字型扳手1把撬開楊明慧所有之右列自用小客車車門,並使用自備之鑰匙插入電門,將車輛發動引擎竊取得手後,駕駛該車搭載黃立瑋離去。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時之自白(見110偵13021卷第5頁背面至第6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13021卷第7頁背面至第8頁、第80頁) 3.證人即被害人楊明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3021卷第9頁至第10頁、第16頁) 4.偵查報告(見110偵13021卷第4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紀錄表、失竊車輛尋獲現場勘查照片及勘察採證同意書(見110偵13021卷第11頁至第15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6日刑生字第1100059594號鑑定書(見110偵13021卷第19頁至第20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8日刑紋字第1100082664號鑑定書(見110偵13021卷第23頁至第26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10偵13021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29頁至第30頁) 9.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10偵13021卷第31頁) 陳昱豪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㈦ 7 110年5月27日凌晨2時51分許,在新竹市東區東光陸橋下迴轉道。
呂暐茹 陳昱豪、黃立瑋因欠缺代步工具,遂於左列時、地,由黃立瑋在旁把風,由陳昱豪持自備之鑰匙1支轉動呂暐茹所有之右列機車電門,俟該機車發動引擎竊取得手後,由陳昱豪騎乘上開機車搭載黃立瑋離去。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價值5萬元)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8708卷第6頁至第8頁、第80頁背面)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8708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76頁正面) 3.證人即告訴人呂暐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8708卷15頁至第16頁) 4.證人即被害人宗揚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8708卷第17頁) 5.案發現場暨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8708卷第18頁至第24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8708卷第25頁至第27頁)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陳昱豪、黃立瑋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㈧ 8 110年5月27日凌晨2時5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騎樓。
宗揚庭 陳昱豪騎乘上開附表編號8所示之機車搭載黃立瑋,因黃立瑋未戴安全帽,遂於左列時、地共同竊取宗揚庭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供黃立瑋使用。
安全帽1頂(價值1,200元)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㈧ 9 110年5月31日上午8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前 李安 陳昱豪、黃立瑋因欠缺代步工具,遂於左列時、地,由黃立瑋把風,陳昱豪持自備之鑰匙1支以轉動電門發動引擎之方式,共同竊取李安所有之右列機車得手後離去。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9322卷第5頁背面、第58頁背面)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9322卷第8頁至第9頁、第62頁) 3.證人即告訴人李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9322卷第10頁、第11頁) 4.偵查報告(見110偵9322卷第4頁) 5.案發現場暨附近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9322卷第12頁至第15頁) 6.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0偵9322卷第16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9322卷第17頁至第18頁)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㈨ 10 110年6月9日上午7時29分許,在新竹市香山區經國路78巷內。
陳怡茹 陳昱豪於左列時、地,持不明工具竊取陳怡茹所有之右列機車後,供己代步使用。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11862卷第45頁背面) 2.證人即告訴人陳怡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1862卷第5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11862卷第4頁) 4.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10偵11862卷第6頁) 5.案發現場暨附近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11862卷第9頁至第16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11862卷第20頁至第21頁) 7.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見110偵11862卷第26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㈩ 11 110年6月9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新竹市東區南大路327巷內 黃昱朋 陳昱豪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取黃昱朋所有之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上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供己穿戴使用。
安全帽1頂(價值800元)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9704卷第5頁背面、第29頁背面) 2.證人即被害人黃昱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9704卷第7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9704卷第4頁) 4.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9704卷第8頁至第9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12 110年6月11日上午6時2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00號1樓前 張秀歡 陳昱豪因欠缺代步工具,而於左列時、地,趁張秀歡忘記拔取其所有之右列機車鑰匙之際,徒手竊取該機車後,供己代步使用。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9337卷第5頁背面、第30頁正面) 2.證人即告訴人張秀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9337卷第8頁、第9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9337卷第4頁) 4.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9337卷第7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0偵9337卷第10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13 110年6月28日凌晨2時許,在新竹市東區民族路113巷內 劉幼梅 陳昱豪因欠缺代步工具,遂於左列時、地,持自備之鑰匙1支以開啟電門鎖發動引擎之方式,竊取劉幼梅所有之右列自用小客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車牌號碼000-0000號號自用小客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9835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第48頁正面) 2.證人即被害人李凱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9835卷第6頁、第27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9835卷第3頁) 4.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10偵9835卷第14頁) 5.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9835卷第15頁至第18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9835卷第19頁至第20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9日刑紋字第1100082661號鑑定書、現場勘察紀錄表及勘察採證同意書(見110偵9835卷第22頁至第26頁) 8.尋獲車輛照片(見110偵9835卷第28頁至第34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14 110年7月4日下午4時2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前 吳映緯 陳昱豪因欠缺交通工具代步,遂於左列時、地,見吳映緯所有之右列機車,鑰匙未拔,遂轉動電門發動引擎竊取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8710卷第7頁至第8頁、第51頁) 2.證人即被害人吳映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8710卷第16頁至第17頁) 3.證人即被害人陳威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8710卷第18頁、第19頁) 4.偵查報告(見110偵8710卷第4頁) 5.新竹市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0偵8710卷第11頁至第13頁) 6.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0偵8710卷第14頁至第15頁) 7.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暨證物照片(見110偵8710卷第20頁至第24頁) 8.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列印資料(見110偵8710卷第26頁至第27頁) 9.勘察採證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8710卷第28頁至第30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察局110年9月30日刑生字第1100076841號鑑定書(見110偵8710卷第54頁至第55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15 110年7月10日晚間8時許,在新竹市東區中華路與鐵道路口 陳威凱 陳昱豪於左列時、地,拾獲陳威凱右列車牌1面後易持有為所有,將之予以侵占入已,得手後,將該車牌懸掛於上開機車上使用,以避免警方追緝。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面(已返還 ) 陳昱豪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16 110年7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大潤發湳雅店) 羅文蔚 陳昱豪因缺錢花用,遂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物色財物,並於左列時間,徒手竊取賣場內之右列物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為賣場保全人員羅文蔚發覺而報警查獲。
格蘭利威創者臻藏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價值849元) 、格蘭格拉索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1,100元)、麥卡倫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雙桶1瓶(價值 1,299元 )、黃金豆乳雞1份(價值42元)、酥炸海鮮卷1份(價值65元)等物(價值共3,355元 )【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白(見110偵10510卷第5頁背面至第6頁、第49頁正面) 2.證人即告訴人羅文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510卷第8頁至第9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10510卷第4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10偵10510卷第10頁至第13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0偵10510卷第14頁) 6.案發現場暨證物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10510卷第15頁至第24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0偵10510卷第24頁) 8.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10510卷第32頁至第33頁) 9.扣案之陳昱豪之身分證1張(110年度保字第123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偵10510卷第46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17 110年7月26日晚間10時2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號前 林家緯 陳昱豪因欠缺交通工具代步,遂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取林家緯所有之右列機車 供己代步使用。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10238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第44頁正面) 2.證人即告訴人林家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238卷第6頁、第7頁、第8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10238卷第3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0偵10238卷第9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案發現場、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證物照片(見110偵10238卷第11頁至第18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勘察紀錄表及勘察照片(見110偵10238卷第19頁至第21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0偵10238卷第22頁至第23頁) 8.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10238卷第30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18 110年7月31日上午6時2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俊友店內 杜勝杰 陳昱豪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取杜勝杰所管領之右列物品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蘇格登洋酒1瓶(價值 1,310元 )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9350卷第5頁背面至第6頁、第34頁正面) 2.證人即告訴人杜勝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9350卷第7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9350卷第4頁) 4.超商監視器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9350卷第8頁至第12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0偵9350卷第13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9350卷第14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19 110年8月1日凌晨0時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
王齊駿 陳昱豪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並進入超商徒手竊取王齊駿所管領店內之右列物品得手後離去。
麥卡倫黃金三桶威士忌0.7L1瓶(價值 1,980元)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10382卷第6頁至第7頁、第41頁) 2.證人即告訴人王齊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382卷第8頁) 3.證人鍾金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382卷第9頁至第11頁) 4.證人曾群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382卷第16頁) 5.偵查報告(見110偵10382卷第4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錄表(見110偵10382卷第12頁至第15頁) 7.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10382卷第17頁至第18頁) 8.機車租賃資料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0偵10382卷第19頁至第21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20 110年8月4日凌晨2時32分許,在新竹市東區東光路橋下迴轉道停車格 張哲興 陳昱豪於左列時間,搭乘不知情之友人蔡漢松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後,徒手竊取張哲興所有之右列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已返還)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10592卷第5頁背面至第6頁,110偵9350卷第34頁背面) 2.證人蔡漢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592卷第15頁至第16頁) 3.證人即告訴人張哲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592卷第17頁) 4.偵查報告(見110偵10592卷第4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10偵10592卷第8頁至第10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0偵10592卷第11頁至第13頁) 7.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0偵10592卷第14頁) 8.案發地點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10592卷第18頁至第20頁) 9.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0偵10592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38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21 110年8月5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竹店 黃玉蓮 陳昱豪、黃立瑋於左列時、地,由黃立瑋把風,陳昱豪徒手竊取黃玉蓮所經營管領之右列物品,得手後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遊戲光碟3片、多芬深層修護洗髮乳1瓶、澎澎香浴乳1瓶、寶瀅強效洗衣膠囊1盒、免洗船型襪1包(共計價值779元)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9884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正面、第62頁背面)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警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9884卷第6頁背面至第7頁正面、第57頁背面) 3.證人即告訴人黃玉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9884卷第8頁至第9頁) 4.偵查報告(見110偵9884卷第3頁) 5.路口監視器及便利商店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9884卷第10頁至第15頁) 6.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10偵9884卷第16頁)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澎澎香浴乳壹瓶 部分,陳昱豪、黃立瑋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22 110年8月8日晚間8時1分及同日晚間 10時34 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之7-11便利商店內 葉佐欣 陳昱豪因缺錢花用,於左列時、地接續進入葉佐欣所經營之7-11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放入隨身包內即步出店外。
軒尼士洋酒1瓶及麥卡倫洋酒2瓶(價值共5,980元)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8664卷第3頁背面至第4頁、第36頁背) 2.證人即告訴人葉佐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8664卷第5頁至第6頁) 3.指認照片1張(見110偵8664卷第7頁) 4.超商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0偵8664卷第13頁至第20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8664卷第21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23 110年8月19日下午5時1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 蔡瀞萱 陳昱豪於左列時、地進入蔡瀞萱所經營全家便利商店,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離去。
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及蘇格登威士忌雪莉桶風味各1瓶(共價值2,710元 )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10047卷第5頁至第6頁、第34頁背面) 2.證人即告訴人蔡瀞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047卷第8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10047卷第3頁) 4.便利商店監視器、路口監視器及店內電腦顯示失竊物品價格翻拍照片(見110偵10047卷第9頁至第13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0偵10047卷第14頁) 6.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10偵10047卷第15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24 110年8月20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 王連順 陳昱豪因缺錢花用,於左列時間,騎乘懸掛失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徒手竊取王連順所有之右列物品得手後,旋騎乘上開機車前往新竹市成功路192巷資源回收場變賣。
分離式冷氣室外機1台,變賣得款500元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0偵10670卷第5頁背面至第6頁、第33頁背面) 2.證人即被害人王連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670卷第7頁至第8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10670卷第4頁) 4.路口監視器及資源回收站登記資料翻拍照片及證物照片(見110偵10670卷第9頁至第10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0偵10670卷第11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10670卷第17頁至第18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25 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新竹市浸水垃圾衛生掩埋場) 內 石偉成 陳昱豪於左列時間,騎乘懸掛失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徒手竊取石偉成所管領右列之物得手後離去。
廢鐵1袋(價值250元) 1.證人即告訴人石偉成於警詢及偵訉時之證述(見110偵11866卷第8頁至第9頁、第44頁) 2.證人即保全員張文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1866卷第10頁至第11頁) 3.偵查報告(見110偵11866卷第4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11866卷第12頁) 5.保全登記人員出入登記及被告身分證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見110偵11866卷第13頁至第15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11866卷第25頁 陳昱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26 110年8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店內。
劉孟彰 陳昱豪、黃立瑋於左列時、地,由黃立瑋把風,陳昱豪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後放進隨身攜帶之黑色提包得手後,由黃立瑋拿2瓶奶茶至櫃台結帳,陳昱豪則趁隙走出店外,為劉孟彰發現後逃離現場。
大摩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風味、麥卡倫純威士忌洋酒3瓶(價值4,960元)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時之自白(見110偵13103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立瑋於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偵13103卷第77頁背面) 3.證人即告訴人劉孟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3103卷第10頁至第11頁) 4.偵查報告(見110偵13103卷第3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10偵13103卷第19頁至第22頁) 6.便利商店檯帳圖報表(見110偵13103卷第23頁) 7.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列印資料(見110偵13103卷第24頁) 8.超商監視器、路口監視器及警員密錄器翻拍照片(見110偵13103卷第25頁至第35頁) 陳昱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陳昱豪、黃立瑋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