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智訴,9,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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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永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鄒永敬係蝦皮購物網站帳號「dirtysweet」、「bonjoursweet」等賣場(下稱上開網路賣場)及斯偉特商行之經營者,從事自有服飾品牌銷售。

告訴人謝淳羽為設計師,創作左右大鉗對稱,龍蝦左側有3支腳及1隻小鉗,右側有2支腳及1隻小鉗,左右腳數量不對稱,右側蝦鬚靠近大鉗下方有1 異常的缺角等特徵之龍蝦圖片,並於民國104年9月14日,透過優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意公司),將上開龍蝦圖片製成T 恤服飾,並在優意公司之「LOGOless」平台上公開販賣。

詎被告明知上開龍蝦圖片係他人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在臺灣地區銷售,基於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犯意,將上開龍蝦圖片製成短袖T恤、童裝、團體服、七分袖T恤、手提環保購物袋等物(下稱上開侵權物品),以此方式重製告訴人之著作。

復於109年5月初,在新竹縣○○市○○○路0段00號之辦公室,將上開侵權物品之照片張貼於上開網路賣場,以此方式銷售上開侵權物品。

嗣告訴人上網發現其著作遭人盜用,截圖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重製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在110 年12月22日達成和解,被告並於111年1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履行和解條件,而經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和解筆錄、本院111年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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