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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勇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勇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月確定,於110年1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已包含施用毒品案件,竟又再犯本件犯行,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斟酌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始符合罪刑相當。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判決後,竟猶不思戒除毒癮,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之犯罪動機、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高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件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491號
被 告 蘇勇吉 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蘇勇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83號及107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1月18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2月28日晚間某時許,在新竹某友人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警方執行網路巡邏,發現暱稱「新竹170/50蘇小吉」之人在通訊軟體BAND聊天群組散布販賣毒品之訊息,遂喬裝買家與蘇勇吉連繫購買毒品,雙方相約於110年3月1日晚間7時4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易,待蘇勇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警員時將其當場逮捕,並查扣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前淨重2.34公克,蘇勇吉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案偵辦),復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蘇勇吉於警詢中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職務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45475)、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大同-6)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周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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