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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雲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雲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葉雲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溝通,竟在不特定人得經過處所辱罵告訴人曾雅涵,致其難堪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傷害,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示無調解意願,足認被告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於警詢時自陳未受教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5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561號
被 告 葉雲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雲嬌與曾雅涵係鄰居,因細故發生嫌隙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2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以「不要臉在那邊亂說」、「骯髒鬼」、「垃圾」(臺語)等語辱罵曾雅涵,足以貶損曾雅涵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曾雅涵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雲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二)告訴人曾雅涵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
(三)員警製作之譯文1份、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彭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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