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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羅濬紳
被 告 馬宗義
陳建男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46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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